<本文轉引用自王寶鑑老師部落格>

所 謂「基本法」,就規範層次,可分憲法層級與法律層級,就規範目的,係指針對特定領域之原則性、基本性規範。憲法層級之基本法自具有憲法之最高性。至法律層 級之基本法,在於正式宣示過去未受重視的價值理念,或揭櫫未來相關立法目標及其規劃,或統合不同機關部門之權責,或積極創設現行法律中尚無之新措施。[1]我國目前法律名稱以「基本法」加以規範者,概有《科學技術基本法》、《教育基本法》、《通訊傳播基本法》、《環境基本法》、《原住民族基本法》、《客家基本法》(Basic Hakka Law)等;另部分法律雖無基本法之名稱,卻有基本法之實質規範效果,如《地方制度法》。

 

 

基於法律層級之基本法則為該領域根本大法(可謂具準憲法功能),並具有確立政策方向、政策目標、架構該領域法體系規範之功能。《客家基本法》作為客家族群事務之原則性、基本性規範,其對客家族群之長遠發展自有關鍵地位。有關《客家基本法》之重點,吾人研析十大重點如下:

 

一、明確化客家事務相關概念及名詞之定義

 

客 家族群歷史可說就是一部為逃避戰禍及尋求更好生活的遷徙史,因為客家族群的遷徙,使得客家語言產生了許多的分支,在官方開始積極復振客語時,關於客語之實 質意涵,實有必要明確化。又政府預算的分配,須有客觀的人口數為基礎,則何謂客家人?客家族群人口數是多少?皆有必要予以明確化。

 

《客家基本法》制定施行後,以立法解釋方式將「客家人」、「客家族群」、「客語」、「客家人口」、「客家事務」等概念或名詞之定義予以明確化,有助於未來相關法制及行政措施之建置與推動。

 

二、客語之復振與傳承

 

若依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專家會議2003年3月12日 通過「語言活力與瀕絕度」(Language Vitality and Endangerment)判定標準,並以客委會《99年至100年全國客家人口基礎資料調查研究》中之「客家民眾家庭語言使用習慣」、「客家民眾在不同場合使用客語情形」二個面向來看,客語實傾向「瀕絕」一方。

 

《客家基本法》透過「客語生活化」、「客語認證與薪傳」、「客語典藏(資料庫)」等機制設計,以復振與傳承客語,吾人期待未來在相關配套措施持續加強建構下,能促使客語從天秤上之「瀕絕」走向「活力」一方。

 

三、客語之公共化:公事語言之推動

 

要讓客語能夠復甦,重要關鍵便是讓客語從「私領域」進入「公領域」,這正也是1228還我母語運動之主訴求。在語言多元化政策基礎上,官方公事語言之實施,概有「地域原則」(territory principle)與「身分原則」(personality principle)兩大原則。

 

《客家基本法》兼採地域原則與身分原則,設置「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透過地域原則,推動客語為公事語言;另以身分原則,要求政府機關(構)應提供必要之客語播音、諮詢、或通譯等服務,以落實客語無障礙環境。而事實上,此項「接近使用政府資源與公共服務」之設計,實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及我國憲法第11條之表意權的具體體現。

 

四、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

 

《客家基本法》最具特色與發展潛力的,無疑地可說是「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甚有部分客家人期待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可朝向「客家族群自治區」發展。

 

五、客家文化產業

 

《客家基本法》以「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為火車頭帶動客家文化產業之發展,藉以繁榮客庄經濟,既有助於提高客家文化之能見度及發展性,亦有助於客家青年根留客庄。

 

六、客家知識體系

 

客委會網站指出,長 期以來,客家族群雖為台灣社會主要族群之一,惟在語言上及文化上居於劣勢,在人文學術之研究發展上亦未受到應有之重視,以致研究客家之學術社群散落,客家 研究被整編分散至不同的學科、學門,成為其他知識體系的邊陲,研究之主體性不僅不受重視,獲分配的資源也極為有限;同時,由於研究成果未經整合,致無法形 成完整有系統的知識體系,肇致客家族群的影響力及政策之參與力與其族群占全國總人口比例不相稱。故《客家基本法》乃要求政府應積極獎勵客家學術研究,鼓勵大學校院設立客家學術相關院、系、所與學位學程,發展及厚植客家知識體系

 

七、客家族群傳播與媒體近用權之保障

 

就政治學的「政治社會化理論(political socialization)」與大眾傳播的「皮下注射理論(hypodermic-needle theory)」,大眾傳播在訊息之傳遞上具有強大的功能。藉由《客家基本法》媒體近用權規定,一方面有助於提高客家族群使用其母語之習慣,俾利客語之傳承;另一方面,可讓非客家族群接近客語,並瞭解客家文化。

 

八、客家公務專業化:國家考試增訂客家事務相關類科

 

在客家相關保障與發展機制逐步建置後,客家事務日益繁雜,從中央到地方都已有客家專屬行政機關之設置,有必要提升辦理客家事務公務人員之專業性與永業性,以提升公務服務品質。

 

同時,亦可藉由增設客家事務相關類科之考試科目,讓不瞭解客家文化之考生,透過考試而學習及認識客家歷史及文化《客家基本法》乃規範「政府應於國家考試增訂客家事務相關類科,以因應客家公務之需求」。

 

九、全球客家文化交流與研究中心

 

客家人為延續族群命脈及追求生活目標,於世界各處落地生根,在全球化潮流下,為與世界接軌,透過建設臺灣成為全球客家文化交流與研究中心,可將客家文化行銷全世界,與世界接軌,提升臺灣能見度,亦能繁榮客庄。

 

十、客家政治參與及全國客家日

 

    客家族群可藉由《客家基本法》中的「全國客家會議之召開」、「政府政策制定及區域發展規劃應考量客家族群權益與發展」以參與政府客家政策之決策過程,對未來客家族群之政治參與應有正面之助益。

 

    雖然客委會所選定的全國客家日,客家族群間存有不同的意見。惟就全國客家日之觀範機制,實具有「彰顯客家族群之存在與貢獻」、「凝聚客家族群意識與向心力」、「體現臺灣的文化多樣性與包容性」之功能與象徵意義。

 



[1]謝在全、黃玉振,2009,〈「客家基本法草案」專題研討會〉,《臺灣法學雜誌》,第119期,頁4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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