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引用自王寶鑑老師部落格>

 

一、最近臺灣政壇的焦點都在於行政院長陳冲下台,江宜樺接任行政院長。許多媒體都報導「總統府深夜撤換行政院長」,個人對這個「撤換」字眼頗為刺眼,上網查了一下,發現還不少文獻認為「總統可自由的撤換行政院長」。所以,應有必要說明一下。

 

二、仔細檢閱《中華民國憲法》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幾個條文:

(一)《中華民國憲法》第53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三)《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規定:「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三、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規定:「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一)此條項雖具有「縮減行政院長副署權」之效果,惟所指涉之「任免命令」,不得作為免職權之依據。

(二)如果總統可依此條項主動以免職權發布命令免除行政院長,那亦可依此條項免除司法院大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等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此類人員受任期制度保障),則權力分立機制不復存在。

(三)此條項之免職命令係為總統作為「國家元首」身分(憲法第35條)之「儀式性」角色,非政治實權。

(四)此種國家元首發布命令之儀式性功能,在英國則由虛位元首(英女皇)執行,稱之為「女皇御准任免Royal Assent

 

四、綜上,作為國家最高行政首長的行政院長,殊難想像,在行政院長之上,還有一個更高的行政首長,有權撤換這個行政院長。依憲法規定,總統僅享有行政院長的任命權,一旦任命行政院長後,總統再有機會任命行政院長,只有兩大類型(三種情況):

(一)現任行政院長「辭職」。而行政院長「辭職」,可再分為:(1)個人主動辭職,(2)立法院要求而被迫辭職。

(二)現任行政院長「出缺」。例如,專用飛機在雷達上突然消失(純屬舉例,絕無不敬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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