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引用自王寶鑑老師部落格>

一、依聯合報2012年3月2 日報導:【今天全國各地農會將改選,台東縣各區農會競爭激烈,買票傳聞不斷,有農會小組長賄選行情「喊」到一票3000元;台東地檢署昨天證實接獲多件檢舉,且有5件已列他字案偵辦調查中。】

二、查察農會選舉賄選規定,並非規範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係規範於《農會法》。依《農會法》第47條之1規定:「農會之選舉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1)有選舉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2)對於有選舉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3)對於候選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4)候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財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另《漁會法》第50條之1暨《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8條之1亦有相同之規定。

 

 

四、觀念釐清:農會 vs 漁會vs 農田水利會

 

 

法人地位

依據

農會

私法人

《農會法》第2條:農會為法人

《農會法》第12條,會員自由入會制

最高行政法院75年判字2106號

漁會

私法人

《漁會法》第2條:漁會為法人

《漁會法》第15條,會員自由入會制

農田水利會

公法人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條第2項: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4條,強制會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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