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王寶鑑老師部落格> - 2013/3/25

 

一、依五南圖書,2013年出版之《圖解地方政府與自治(二版)》(ISBN:9789571166353)中所論述之「首都之設立與遷移」。

 

二、一個國家的首都為該國之政經重鎮所在,國家多會賦予首都城市特殊之政治地位,並投注更多預算及資源;但首都城市也因其特殊功能性或特殊目的性(special purpose),其地方自治權亦會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有所差異。如美國憲法以州權主義為基礎,各州享有高度自治權,但華盛頓特區(Washington)因其首都之特殊地位,是沒有州權的,無法選出參議員與眾議員,僅在總統選舉時可比照小州享有三張總統選舉人團票(Electoral College)。臺灣一直有遷都中南部之倡議,但仍是正反意見分歧,致無法成為具體之政策。究竟如何設置首都?是否應遷都?   

 

(一)在比較個案的選取上,因G20這個準國際組織代表全球90%的GDP、全球80%的國際貿易、全球三分之二的人口,故以19個會員國為個案(第20個會員為歐盟)。這19個會員國依字母排列依序為阿根廷、澳大利亞、巴西、加拿大、中國、法國、德國、印度、印尼、義大利、日本、南韓、墨西哥、俄羅斯、沙烏地阿拉伯、南非、土耳其、英國、美國,其首都或直轄市設置情況如圖解。

 

(二)G20國家首都設置之特點

 

1、首都並不一定是該國最大的城市

 

    例如,澳洲最大的城市為雪梨(Sydney),但首都設在坎培拉(Canberra);加拿大最大的城市為多倫多(Toronto),但首都設在渥太華(Ottawa)。

 

2、以遷都帶動特定區域之發展

 

    土耳其於1923年將首都從伊斯坦堡(Istanbul)遷移到安哥拉(Ankara);印度於1947年將首都從德里(Delhi)遷移到新德里(New Delhi);巴西於1961年將首都從里約熱內盧(Rio de Janeiro)遷移到巴西利亞(Brasilia);南韓預計於2012年至2014年將部分中央部會從首爾(Seoul)遷移到世宗(Sejong)。

 

3、複數首都

 

    南非依三權分立原則,設置三個首都,分別為行政首都茨瓦納(Tshwane)、立法首都開普敦(Cape Town)、司法首都布隆方丹(Bloemfontein)。

 

(三)臺灣首都變革可能模式

 

    從比較先進國家之首都設置,臺灣首都變革模式可有四個模式:(1)「維持現狀」;即仍以臺北市為首都,無任何變革。(2)「遷都中南部」;是直接另設新首都於中南部,將所有中央政府部門遷移至新首都,仍採單一首都。(3)「複數首都」;可採三權分立或五權分立原則,保留臺北市首都地位,並在中南部或東部設置其他首都。(4)「先複數後單一首都」;係漸進式變革,同時保留臺北市首都地位(如行政首都),並在中南部設置一新首都(立法暨司法首都),然後逐步將行政部門由臺北市遷移至新首都,最終為單一首都。  

三、詳細內容及相關圖解,請逕行參閱《圖解地方政府與自治(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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