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 王寶鑑老師部落格> -20130408

一、依中國時報2013年4月8日報導:「南投縣長李朝卿涉弊案解除羈押後依法申請復職,遭內政部依公務員懲戒法移送監察院調查,並以情節重大「依法繼續停職」! 而新竹縣五峰鄉長葉賢民也因涉貪,交保後也提出申請復職,新竹縣政府在幾經考慮後,最後決定比照內政部模式,這也表示葉賢民要復職,難度相當的高。 新竹縣五峰鄉長葉賢民在今年元月中旬,因涉及多起救災工程貪瀆弊案,遭羈押禁見三個多月,全案檢察官起訴後,全案移審新竹地院,法官認為被告葉賢民等人對檢方起訴犯罪事證大都承認,且相關證人都已訊問完畢,在沒有串證、湮滅證據和逃亡之虞的情況下,裁定葉賢民以卅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葉賢民獲交保後,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2項規定,因羈押被停職人員,經撤銷羈押後,在任期屆滿前,得准予先行復職,葉賢民也據此向縣府提出申請復職,也有不少五峰鄉親加入連署行列,希望縣府依法讓葉賢民復職。新竹縣政府接到葉賢民申請後,遇上南投縣長李朝卿涉貪案件爆發,涉案情節「向包商索賄」、「不實驗收」,甚至有的是災害搶修工程,案情與葉賢民頗為類似,縣府考量准予復職「外界將對政府觀感不佳」,但申請復職又是當事人的權益,縣府也陷入兩難。之後縣府以辦理台灣燈會繁忙為由,在拖延一陣子後,正好遇到李朝卿申請復職案,內政部依公務員懲戒法將全案移送監察院調查並繼續停職,新竹縣政府最後也決定比照辦理。至於法界人士有人則是提出看法,認為起訴不表示有罪,案件還要到三審,只起訴就未審先判,在法理上探討的空間相當大。 」

 

二、爭點分析:

(一)內政部處理南投縣縣長模式,已有新竹縣政府援引適用於五峰鄉長,未來是否會成為通案?

(二)自治監督關係是否有新變化,自治監督機關可否繞過《地方制度法》,運用其他法令「實質」審查並介入地方自治團體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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