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來源:考試院> -102/05/23

  考試院院會今(23)日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4條條文修正案。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為配合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放寬應考資格訂定專門職業證書規定,不限其他法律規定,因用人機關業務性質需要,亦得配合訂定須具備相關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爰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14條相關規定。

  黃秘書長又指出,自民國100年1月19日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學校相當系科畢業者已不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爰刪除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3項之規定。

 

~想知道更多考公職相關資訊,請按此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國考達人 盧顧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