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 王寶鑑老師部落格> -2013/05/27

一、總統2013年5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0200092011號公布修正《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二、總統2013年5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10200082671號公布刪除《民事訴訟法》第九編編名、第一章章名、第五百六十八條至第五百八十二條之一、第二章章名、第五百八十三條至第五百九十六條、第三章章名、第五百九十七條至第六百二十四條之八、第四章章名及第六百二十五條至第六百四十條條文;並修正《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七條之十九、第二百四十條之四、第三百八十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四百十六條、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四百二十七條、第四百三十一條及第五百二十六條條文。

 

三、總統2013年5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10200082691號公布增訂《非訟事件法》第三十條之一至第三十條之三、第三十五條之一至第三十五條之三、第四十六條之一及第七十四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四章章名、第一節節名、第一百零八條至第一百二十條、第二節節名、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三節節名、第一百三十三條至第一百三十七條、第四節節名、第一百三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六、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四十條、第四節之一節名、第一百四十條之一、第一百四十條之二、第五節節名、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五十七條、第六節節名、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二條至第一百六十九條、第六節之一節名、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七節節名及第一百七十條條文;並修正《非訟事件法》第五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及第一百九十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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