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 王寶鑑老師部落格>  -2013/08/13

 

(一)美國在2001年的911恐怖攻擊事件後,公眾輿論聚焦於國家安全議題,共和黨的布希政府經由國會於同年通過《愛國者法》(USA Patriot Act)。《愛國者法》旨在強化邊境管制及遏止恐怖主義,擴大司法警察機關之權力。因《愛國者法》為特定施行期間有效之法律,期滿前須經國會同意延長始得繼續施行;此即為愛國者法案再授權(The USA PATRIOT Act Reauthorization)之意涵。惟愛國者法案再授權,實係指兩個法案:

1 共和黨的布希政府時期的《愛國者強化及再授權法》

     為持續推動反恐,布希政府於2005年間經由國會立法,通過《愛國者強化及再授權法》(USA PATRIOT Improvement and Reauthorization Act of 2005),以延長愛國者法案之實施期限。

2、民主黨歐巴馬政府時期的《愛國者落曰條款延長法》

     因為愛國者法案本身涉及了國家安全與人權保障間衡平的高度爭議, 2008年政黨輪替,歐巴馬政府經由國會立法程序,於2011526日簽署公布《愛國者落曰條款延長法》(PATRIOT Sunsets Extension Act Of 2011),以修正並取代2005年間的《愛國者強化及再授權法》,並讓愛國者法最多延展至201561日,其後將失效。

(二)《愛國者落曰條款延長法》主要就三個具爭議性的事項加以規範:

1隨機式監聽(roving wiretaps:賦予政府監聽疑似恐怖分子所可能使用的電子設備之權力。

2資訊之提交(tangible records provision:賦予政府可要求銀行或電信業者或圖書館,提交使用人的相關資訊之權力,即使未經當事人知悉或同意,銀行或電信業者或圖書館仍有提交之義務。

3孤獨犯案者(lone-wolf:賦予政府可對外籍人士和組織,進行跟監之權力。

(三)檢討愛國者法授權的呼聲

     20136月,美國中情局雇員斯諾登(Edward Joseph Snowden)揭發美國政府的稜鏡計劃中監聽項目的秘密文件後,國會議員及輿論已倡議重新檢視愛國者法及其授權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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