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來源:考試院> -102/08/29


  考試院院會今(29)日通過試場規則第4條、第5條及第6條修正案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為因應科技日新月異, 防止有心人士以電子資料舞弊,增列應考人夾帶電子資料予以扣考,及電子資料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者,視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5分至20分之規定;又 為符比例原則,經通盤檢討,將試題註明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之扣考規定,修正為扣除該科目成績20分;而應考人若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 器,原扣除該科目成績20分,改以扣除該科目成績5分至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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