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準備司法特考所要面對的挑戰之一,就是法條背誦及活用的問題,特別是許多考生(包含我在內)都不是法律系背景,只是為了應付國家考試能夠上榜而來接觸法律科目,其生疏感自然不言而喻,有鑑於本人準備國考期間,以及考後與學員們訪談所得之心得,發現大部分人會卡關的問題幾乎是一樣的,這邊提供一些個人使用的方法,相信對大家會有所幫助

主文:
(
)謹記構成要件及背後精神:
當然,我們的目標都希望每個法條都能背熟,但難以完全做到的情況下,一定要優先把條文中的構成要件抓牢,並記得第幾條第幾項所講的內容是什麼(例如監刑法第22條第一項是講使用戒具的時機.第二項是說合法戒具的種類有哪些),這樣在只能寫出七八成內容的情況下,這些法條的構成要件一定都要寫出來,再接上後面的論述(重要!!),讓閱卷官掃到這些關鍵字,第一直覺知道你是有讀過書的人,就能pass過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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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口訣串聯:
以監獄行刑法第22條第一項為例,原文是:受刑人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時,得失用戒具或收容於鎮靜室,此時就可以用(逃殺暴亂)的口訣輕易的將本條四大要件記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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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條號與內文聯想
以外役監條例第17條為例,內容為:外役監受刑人每日工作8小時,因為條號(1+7=8),所以能輕易判斷出工作時數為第17條所規定:外役監條例第14條規定外役監受刑人的縮刑(善時)制度,因條號14代表本條規定第一級到第4級受刑人相關規定,所以能輕易判斷出縮刑制度規定在本條例第14,請各位學員自行活用此法
(
)完善的體系架構
因為法條是量繁多,因此記憶時不可採逐條背誦模式,反而要先將正規課先聽懂,了解本法各章節如何劃分,而該法條又落於何章節的哪一方面的規定,例如警棍槍械使用規定在監獄行刑法的"戒護章節",接於接於戒具使用的規定之後,這樣日後回想起來,才容易依路徑找回線索,也容易幫助您對本科內容更有概念,脫離死背的窘境
(
)常翻法典
這一項有時我會覺得應該放在第一項說明,實在是太常聽到學員們說,我在網路上或講義上也能查到相關的規定,何必再另翻法典查詢呢?事實上會這樣問的人,就是還對法條有抗拒感,也不了解一本法典對於資料查詢及記憶有多大的幫助,記得當初從盧顧問的"司法特考必勝攻略"中就有強調,法律系教授教學生如何記憶法條,就是常翻法典,翻久了哪一條哪項規定了哪些內容,在法典裡的哪個位置都會記得一清二楚,因為法典內容的結構不會變,就好像我們練鍵盤打字一樣,打久了哪個鍵在哪個位置都能自然的反射出來,我已經沒有辦法再用任何的形容詞來說明這點對於記憶法條具有怎樣關鍵性的影響,就請大家自行嘗試吧
結語:
事實上,做任何的事情都有其方法,只要你想要(甚至是一定要),就一定能找的到,最後再次強調兩點:
1.
日積月累的重要性:不管用再有效率的方法,免不了的還是要靠持續不斷的努力去打造結實的基礎,不然您的學長姐經營這項考試都長達一年以上的時間了,你一接觸就能上手,他們的價值在哪邊,而你學習如此容易的東西,競爭對手眾多,你的價值又在哪邊?
2.
與成功者在一起:多去請教在這個領域已經有所成的人(例如老師或上榜的學長姐),不要太常跟一些走馬看花的人在一起,如果你是要來交朋友,我不反對,但如果你是要上榜,甚至是快速上榜,這個要項是你所必需的,並且徹底明白的事
ps:
最後祝每位考生都能堅持到底,明年金榜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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