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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來源:考試院>  -2013/12/12

 

考試院今(12)日院會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第6條、第7條、第12條條文及第3條附表一。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配合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刪除本考試有關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之規定,並酌修部分文字。

黃秘書長並說明,應考資格部分,為保障應考人應試權益且符合機關用人需求,基於舉輕以明重之立法原則,並參照各項公務人員考試規則體例,於三等考試藥事 科別應考資格增訂「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亦得應考之規定。

又財政部及其所屬機關組織編制調整,自102年1月1日 起,財政部關務署將總噸位達五百噸以上之運星艦移撥至交通部,其目前所有之巡緝艇及關艇,總噸位及主推動力均不足,無法協助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取得規定之 海勤資歷,以申請二等航行員及二等輪機員適任證書為避免發生考試錄取人員未具適任證書,致無法執行海上巡緝業務情形,爰刪除三等考試船舶駕駛及輪機工程 科別所列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二等航行員、二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者之應考資格規定。另自101年8月1日起,航海人員執業資格取得及發 證事宜由交通部統一辦理,爰於五等考試船舶駕駛及輪機工程科別考試應考資格增列「經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航行員測驗合格」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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