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制定公布,同年九月十八日施行以來,歷經十四次修正。基於社會各界對大陸配偶來臺居留、定居制度迭有比照外籍配偶制度調整之意見反映,並考量自七十六年開放兩岸交流迄今,兩岸通婚在臺之登記數,近四年來每年約一萬二千餘對,顯示大陸配偶來臺人數已呈現穩定趨勢,為進一步促進兩岸婚姻常態化發展及落實大陸配偶權益保障,依「反歧視」、「保障真實婚姻的大陸配偶在臺生活基本權益」等政策原則,使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身分權益一致,爰擬具本條例第十七條修正草案,將大陸配偶得申請在臺定居之居留年限,修正為四至八年,俾與外籍配偶一致,並增訂大陸配偶於申請定居時應具備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以儘速適應在臺生活,另為保障已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大陸配偶申請在臺定居之權益,並修正其權益過渡轉換之規定。

 

二、詳細條文對照表,請至下載區查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國考達人 盧顧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