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引用自王寶鑑老師部落格>

一、依2013年1月3日行政院新聞稿:【行政院院會今(3)日依照內政部審查結果,通過桃園縣改制為直轄市案,相關的定案報告,如文字或歷史事實敘述等內容,請內政部做最後的審查把關。陳院長表示,面對當前國內外情勢,我國除致力提升國家競爭力外,也須兼顧區域均衡發展,未來桃園縣於明(103)年12月25日改制直轄市後,將扮演領頭羊的角色,整合桃竹苗地區科技產業優勢及客家文化傳統,並推動桃園航空城計畫等重大建設,帶動區域整體發展,促進城鄉共榮。 陳院長指出,縣市升格為直轄市後,有關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組織的配合、擴大授權或財源分配等問題,應以強化效率與提升效能為目標,請內政部先行邀集相關 部會進行討論,包括負責中央組織改造的研考會、負責財源部分的財政部、主計總處,以及負責環境影響評估的環保署或農委會等相關單位,討論升格後遇到的瓶頸 與那些法規需修改等,若有初步結論後呈報行政院,再由行政院考量是否由政務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會議另行審查。陳院長強調,桃園縣改制直轄市後,轄區內原住民族權益應予保障, 桃園縣政府已規劃設立原住民族專責機關扶植經濟事業發展,對於原住民族地區區公所組織及權限,也規劃藉由事權下放或委託辦理方式,將與當地原住民族切身相 關業務授權區公所辦理,請內政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等相關部會協助桃園縣政府落實執行,並加強對外溝通說明,以妥善解決有關原住民族權益的各項問題。陳院長 說,至於桃園縣改制直轄市所涉及的組織調整、法規整備、財政、預算、財產處理、業務功能調整、人員權益保障及資訊檔案處理等事宜,請內政部等相關部會參照98年縣市改制直轄市中央籌劃小組所獲致的相關處理原則,積極協助桃園縣政府作好各項改制準備工作,務求改制後業務無縫接軌、服務不中斷。】

二、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8條:「直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縣,其直轄市、縣政府應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其餘之縣 (市) 政府得視實際需要,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或置專人,辦理原住民族事務」。

三、依《地方制度法》第33條及第58條:直轄市議員總額:(1)區域議員名額:直轄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在二百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五人;超過二百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二人。(2)原住民議員名額: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或改制前有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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