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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來源:考試院> 發佈日期:102/01/10
考試院院會今(10)日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及第6條附表一應考資格表、第7條附表二應試科目表修正草案。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為因應普通考試護士類科自民國102年起停辦,刪除本考試規則普通考試等級,及第6條附表一應考資格表、第7條附表二應試科目表考試等級欄位及普通考試護士類科;並將本考試規則及第6條附表一應考資格表、第7條附表二應試科目表名稱分別修正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

黃秘書長再表示,配合101年6月27日修正公布之藥師法第2條,明定藥師考試應考資格,同時修正本考試規則第6條附表一應考資格表藥師類科之相關規定並酌修相關條文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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