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來源:NOWnews> – 2012年12月28日 下午5:43..

記者孫偉倫/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28日三讀修正通過「警察刑事記錄證明核發條例」部分條文,未來對於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者,可不予記載於警察刑事記錄。
 
根據現行法令規定,各類刑事案件記錄,除受緩刑宣告未經撤銷、受拘役、罰金宣告者、少年犯等條件外,其他有期徒刑但得易科罰金之罪,都必須記載於警察刑事記錄證明。

本案由國民黨立委張慶忠等23人提案,主要為鼓勵違法者改過向善,且由於對違反行政法義務者,常對負責人或代表人課以刑責,但因相關違法情節常低於一般刑事犯罪,因此提案修正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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