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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來源:中廣新聞網>– 2013年1月14日 下午5:43..

立法院今天(14號)三讀修正公司法部份條文,條文增列股東應負清償責任,內容指出,如果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導致公司負債或清償困難,股東應負清償責任,以保障債權人的權利。(蕭照平報導)
 
立法院十四號完成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增列「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參與修法的民進黨立委黃偉哲表示,公司法修法就是為了要避免有像王又曾掏空公司款項的事件再度發生。
 
『所謂的王又曾條款,因為公司股東或主要經營者有時候會規避法律股權,第二對股東又課以相當有限的責任,現行法律沒有辦法遏止這樣的掏空行為放進自己口袋行為,其實這次修法對公司股東或主要經營者有一定程度較高的責任,而不是把他(公司)財產賠光就沒事』
 
而提案修法的台聯立委許忠信表示,健全公司法修法,目的就是要防止股東濫用公司獨立法人人格而脫免責任,他也說可以對各類型公司的債權人進行全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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