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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來源:考選部>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公告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規則第二條附表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應考資格表」及第四條附表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表」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考選部。
二、修正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
三、旨揭修正草案對照表,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考選法規」之「法規草案公告」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者,請於民國102年4月25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向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二科表示意見(傳真號碼:02-22366540,電子郵件帳號:000509@mail.moex.gov.tw,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規則第二條附表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應考資格表」及第四條附表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表」修正草案總說明

文化部為積極推展文化交流工作,依該部組織法第6條規定,函報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外辦事,為利推動駐外文化交流任務,亟需甄補兼具文化行政及外國語文專長之人才,建議新增「國際文化行政」類科,其預估未來五年職缺數計十五名,擬依「公務人員考試設置新增類科處理要點」規定,配合新增。

   修正重點如下:

一、應考資格:參酌現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行政類科之應考資格體例訂定。

二、應試專業科目:參酌用人機關意見,列考「文化政策與文化研究」、「文化行政與藝術管理」、「國際文化交流政策與國際關係」、「外國文(英文、法文、西班牙文、葡萄牙文、日文、德文、韓文、土耳其文、阿拉伯文、俄文;包括作文、翻譯與應用文;除英文外,其餘語文兼試基礎英文,占30%)(選試科目) 」四科。

 

附表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應考資格表(新增國際文化行政類科)修正草案對照表

 

類別

職組

職系

類科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應考資格

應考資格

行政

文教新聞行政

文化行政

國際文化行政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一、新增類科。

二、文化部為因應推展文化交流之需要,需甄補兼具文化行政及外國語文專長之人才,爰建議新增本類科。

三、應考資格參酌現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行政類科之應考資格體例訂定。

 

附表二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表(新增國際文化行政類科)修正草案對照表

 

類別

職組

職系

類科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專業科目

專業科目

行政

文教新聞行政

文化行政

國際文化行政

三、文化政策與文化研究

四、文化行政與藝術管理

五、國際文化交流政策與國際關係

六、外國文(英文、法文、西班牙文、葡萄牙文、日文、德文、韓文、土耳其文、阿拉伯文、俄文;包括作文、翻譯與應用文;除英文外,其餘語文兼試基礎英文,占30%)(選試科目)

 

一、新增類科。

二、文化部為因應推展文化交流之需要,需甄補兼具文化行政及外國語文專長之人才,爰建議新增本類科。

三、依據用人機關意見,訂定應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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