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 王寶鑑老師部落格> -2013/04/24
一、本部落格2013年4月20日的短文中指出英國地方選舉即將在2013年5月2日舉行,有34個地方自治團體將辦理選舉。就有同學問到為何只有34個地方自治團體,而不是全部的地方自治團體改選?為何英國幾乎每年都有地方選舉?Brilliant question!
二、其中一個原因是受選舉週期(election cycle)的影響。英國各地方自治團體的選舉日期,因各地方有不同的選舉週期(election cycle)而異其改選日期(年份),目前英國各地方自治團體(council)可歸納為二種選舉週期:(1)「三分之一議員改選制」(Elections by thirds)的選舉週期;(2)「全額議員改選制」(Whole council elections)的選舉週期。
三、「三分之一議員改選制」(Elections by thirds),係指每次(年)議員選舉僅改選議會總額三分之一的議員,每位議員的任期仍皆為四年;意即,每四年中的前三年都會有三分之一的議員改選,第四年則無選舉。可參見表1的例子。
表1:「三分之一議員改選制」(Elections by thi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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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環1 |
循環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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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改選議員(總額為60人) |
20 |
20 |
20 |
0 |
20 |
20 |
20 |
0 |
註:年份係舉例用,非指涉特定地方議會選舉。
四、「全額議員改選制」(Whole council elections),係指每四年改選全部的議員,目前臺灣的地方選舉週期就是採取此制。
五、調整選舉週期為地方自主權
為賦予地方政府(Local authority)自主決定選舉週期的權力,英國2007年通過的‘Local Government and Public Involvement in Health Act 2007’第33條規定,地方政府有權將選舉週期從「三分之一議員改選制」(Elections by thirds) 調整為「全額議員改選制」(Whole council ele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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