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來源: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民國102年3月21日
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條、第 9條及第10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基礎教育訓練: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行政程序與技術為重點。
(二)專業訓練:
1、建立初任移民行政人員應具備之依法行政、嚴正執法、目標管理、危機管理、服務導向等專業知識與技能。
2、培養執勤技能、重視人權法治、強化執法紀律。
3、善用現代科技、運用科學方法、遵循作業程序、提升專業知能與效率。
(三)實務訓練(含參訪研習):以增進移民行政工作所需知能、基本觀念、服務態度及品德操守為重點。
三、訓練對象
(一)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二)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補訓或重新訓練人 員。
四、訓練期間
基礎教育訓練、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1年。
(一)基礎教育訓練:二、三等考試5週,四等考試3週。
(二)專業訓練:8個月。
(三)實務訓練(含參訪研習):與基礎教育訓練合計4個月。
(四)免除基礎教育訓練人員,視同已完成基礎教育訓練,惟仍應接受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
(五)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2個月。
五、訓練機關(構)學校
(一)基礎教育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所屬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辦理。
(二)專業訓練:二、三等考試由內政部委請中央警察大學辦理,四等考試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
(三)實務訓練(含參訪研習):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辦理。
六、訓練方式
(一)基礎教育訓練:採不占缺訓練方式辦理為原則。但具有本點第3款資格條件者,得以占缺訓練方式參加基礎教育訓練。
(二)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採占缺訓練方式辦理。
(三)錄取人員於接受基礎教育訓練前,如認定具有移民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並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工作經驗4個月以上,得先予占移民署職缺,送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以占缺訓練方式接受基礎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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