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 王寶鑑老師部落格> - 20130718
一、整理近期法律及命令變動資訊如下表:
類別 |
法律 |
命令 |
地方自治類 |
《公共債務法》 |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
交通行政類 |
《公路法》 |
《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 |
《航業法》 |
《交通部航港局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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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 |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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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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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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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類 |
《海關緝私條例》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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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
二、關於交通行政機關範疇,交通部已於2013年6月28日修正《交通行政機關一覽表》
機關名稱 |
備註 |
一、交通部:交通部暨所屬機關(不含事業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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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暨所屬交通事件裁決處。 |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適用本表規定,至其所屬交通事件裁決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起適用本表規定。另該府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將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併入交通事件裁決處,爰自是日起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不適用本表規定。 |
三、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暨所屬監理處、停車管理工程處、交通管制工程處、公共運輸處及交通事件裁決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暨所屬各工程處。 |
臺北市政府停車管理工程處、公共運輸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適用本表規定。另該府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將汽車駕駛訓練中心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裁併為公共運輸處;並將停車管理處更名為停車管理工程處,爰自是日起汽車駕駛訓練中心、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及停車管理處不適用本表規定。 |
四、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暨所屬公共運輸處、捷運工程處、停車管理處、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交通事件裁決處、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臺中市風景區管理所。 |
1.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暨所屬公共運輸處、捷運工程處、停車管理處、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臺中市風景區管理所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適用本表規定,至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所屬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適用。 2.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適用本表規定。 |
五、臺南市政府:交通局暨所屬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臺南市公共運輸處。 |
1.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適用本表規定,至其所屬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適用。 2. 臺南市公共運輸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三日起適用本表規定。 |
六、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暨所屬監理處、公共汽車管理處、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高雄市政府觀光局。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暨所屬監理處、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高雄市政府觀光局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適用本表規定。 |
七、臺灣省政府: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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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適用本表規定。 |
九、嘉義縣政府: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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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隆市政府:公共汽車管理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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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金門縣政府:公路監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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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港務處、公共車船管理處、公路監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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