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 王寶鑑老師部落格> -2013/09/11
一、單院制與兩院制
(一)單院制
單院制國會(Unicameral)者,由人民選出議員組成一個單一國會,由此單院制國會行使所有的立法權。如紐西蘭、西班牙、丹麥、以色列等。
(二)兩院制
兩院制國會(Bicameral)者,係將國會分設上議院及下議院,立法權由兩院共同行使。如美國聯邦憲法第1條明定「憲法所授予之立法權,均屬於參議院與眾議院所組成之美國國會」;或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24條規定,國會包括國民議會及參議院。
1、兩院之代表利益不同
一般來說,上議院為邦或貴族之代表,下議院則代表人民。因此,兩院制國會之國家,若採內閣制或雙首長制者,內閣總理之正當性基礎多來自於國會中之下議院,如英國、德國、法國、日本等。
2、法案須經兩院共同審議
因兩院制國會係一個立法權,由兩院共同行使,故法案須分別經上議院及下議院審議通過,始得完成立法程序。如兩院各自審議結果,出現意見分歧時,便須召開兩院聯席委員會處理。
3、各國上議院權力大小不一
各國因國情差異,上議院之組成及其權力大小亦有所不同;可就兩院間權力大小關係,分為「強權型上議院」及「弱權型上議院」。
(1)強權型上議院
強權型上議院之代表為美國參議院(Senate)。美國參議院係由每州選出2名參議員,共100人所組成。參議員任期為6年,每兩年改選三分之一的議員席次,參議院議長是由美國副總統擔任。依美國憲法規定,參議院除與眾議院共同行使法案審議權外,尚可單獨行使「最高法院大法官、重要部會首長之人事同意權」及「國際條約締結審議權」等,讓參議院之權力及地位高於眾議院。
(2)弱權型上議院
弱權型上議院之代表為英國貴族院(House of Lords)。英國貴族院是英國國會的第二院(second chamber of the UK Parliament),於1999年《貴族院改革法》(House of Lords Act 1999)通過後,刪減貴族院議員總額,並終結世襲貴族權力。目前約有700名的非世襲的終身貴族(Life peers)、26名的主教(Archbishops and bishops)及尚存的92名世襲貴族(Elected hereditary members)。因貴族院議員非民選產生,不具民意基礎,故其政治權力趨於弱化。
二、單院或兩院制與立法權
(一)單院制與議事效率
採取單院制,立法權集中於一院,權責關係明確,議事效率較高,為單院制主要優點。然而,立法過程嚴謹度較弱,對行政部門之制衡監督不及兩院制,為單院制主要缺點。
(二)兩院制與監督制衡
採取兩院制,立法權分散,對行政部門之制衡監督強度較強,且有兩院間彼此制衡之效,法案審議週延,為兩院制主要優點。然而,立法效率不及單院制,為兩院制主要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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