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 王寶鑑老師部落格> -2013/10/04
一、依蘋果日報2013年10月3日報導:【員林鎮改制為市一案喊了三十幾年,彰化縣長卓伯源昨在「員林升市」學術論壇中,主張合併鄰鄉部分行政區助員林升市。約十二萬五千人的員林鎮,是台灣人口數最高的鎮,但改制門檻節節升高,加上台灣人口普遍負成長,縣府動了重新調整村里行政區念頭,打算將周邊的大村、埔心、永靖、社頭各撥三村併入員林,讓人口數變成十五萬一千人。但被點名鄉鎮首長全都反對,強調「不可能為了成全員林,背負割地罵名」、「精華區被割走,我們還剩下什麼?」】。
二、本案涉及改制升格及行政區域調整兩議題
(一)改制升格
依《地方制度法》第4條第4項規定:人口聚居達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二)行政區域調整:合併其他鄉鎮之一部分
按《地方制度法》第7條第1項規定: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
三、鎮與市之法制規範差異
(一)僅縣轄市得設副市長,無副鎮長或副鄉長
查《地方制度法》第57條第1項規定: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
(二)自治組織權不同
1、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20條規定:鄉(鎮、市)人口在十萬人以上,未滿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十課、室。鄉(鎮、市)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三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十一課、室。
2、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7條規定:鄉 (鎮、市) 人口超過五萬人至十五萬人者,每增加一萬二千五百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過十九人。鄉 (鎮、市) 人口超過十五萬人者,每增加三萬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過三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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