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引用自王寶鑑老師部落格>
一、行政院院會通過入出國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
二、行政院院會今(8)日通過內政部所提「入出國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陳院長表示,因應產業發展的人力需求,本次「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簡化了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申請作業流程,放寬停居留限制,並增列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規定,提高國際專業人才來臺誘因;同時放寬持有我國護照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限制、國人海外出生子女得申請居留或定居、無戶籍國民在臺居留滿1年且居住335日以上可申請定居,及強化跨國婚姻媒合業務管理等。陳院長指出,這些事項都有其重要性,請內政部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說明,早日完成修法程序。內政部表示,入出國及移民法於民國88年5月21日制定公布,並自同日施行,迄今歷經6次修正。為保障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相關權益,放寬停留、居留相關限制以吸引優秀外籍人士來臺,強化跨國(境)婚姻媒合管理,配合人口販運防制法之制定及施行,以及因應實務作業需要等,故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國軍人員出國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放寬持有我國護照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限制。(修正條文第5條)
(二)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海外出生之子女,符合法定條件者,入國後無年齡限制得直接申請居留或定居;無戶籍國民在臺居留滿1年且居住335日以上可申請定居。(修正條文第9條及第10條)
(三)增訂外國人持憑「簽證、工作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有效證件」或其他已含有外僑居留證功能之證件入國後,得免申請外僑居留證;修正外國人申請居留或永久居留、變更居留原因、得不予許可居留之情形,並增列上開外籍人士之配偶、未成年子女等隨同申請永久居留相關規定,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來臺。(修正條文第22條至第26條)
(四)增訂外國人發生職業災害尚在治療中者,其居留原因消失,仍得准予繼續居留;外籍勞工之聘僱許可經撤銷或廢止時,外僑居留證併同失其效力。(修正條文第31條)
(五)放寬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人每年在臺須居住183日之限制,並修正為出國5年以上始撤銷永久居留證。(修正條文第33條)
(六)強化跨國婚姻媒合管理,增訂未經申請設立許可並領取移民業務機構註冊登記證者,不得散布、播送或刊登移民業務相關廣告,違者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從事跨國婚姻媒合業務者,以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者為限,違者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修正條文第56條、第58條、第75條及第76條)
(七)增訂執行查緝非法勤務相關職權,包括留置調查權、使用電子設備進行個人生物特徵辨識、查察事由非僅限於虛偽結婚或收養之親屬關係。(修正條文第64條、第68條及第70條)
[1]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2.aspx?n=F8BAEBE9491FC830&s=645B8349B5353E6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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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v 09 Fri 2012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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