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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來源:聯合新聞網>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13.01.08 02:20 am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大法官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但審理程序一直沒有法律規定;昨天出爐的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明文規範,只要十二名大法官參與評議立院提出的彈劾,並經其中九人同意,就可彈劾總統。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規定,立法院通過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後,應聲請憲法法院判決;立法院提出彈劾案,須以書狀敘明彈劾的原因事實、證據以及應解職的理由;大法官憲法法庭受理後,應通知立法院及被彈劾人出庭辯論,並在受理案件六個月內作出判決。
 
憲法法庭應有大法官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參與評議;宣告彈劾案成立的判決主文須經參與評議的大法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目前大法官有十五人,須有十二人以上參與評議,並經其中九人以上同意,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才能判決成立。

新增條文規定,被彈劾的總統、副總統,自憲法法庭作出彈劾案成立的判決生效日起,應即解除職務,並在五年內不得擔任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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