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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引用自王寶鑑老師部落格>

    臺灣《客家基本法》於2010年1月27日公布實施迄今,明日屆滿三年,對於

《客家基本法》之規範機制及成效,學界及實務界已多所討論,本文謹就《客家基本法》未來修法方向,提出三點建言。

 

    首 先,規範地方客家事務專屬機關之設立法源:地方自治團體是否設置客家事務專屬機關本屬自治組織權範疇,惟近來部分地方政府之客家預算遭地方議會議員叫價式 之刪減,部分議員甚至連署欲裁撤已存在之客家事務局,對客家發展造成隱憂。事實上,設有客家事務專屬機關,即有客家專屬預算及專責人員;故為確保「客家事 務專責性」與「客家民眾接近政府服務之權」,宜參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8條,於《客家基本法》中規範「直轄市及轄有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縣,其直轄市、縣政府應設客家族群專責單位,辦理客家事務;其餘之縣 (市) 政府得視實際需要,設客家族群專責單位或置專人,辦理客家事務。」

 

    其 次,辦理「客家族群身分登記」:客家人在哪裡?客家族群人口數是多少?是客家族群與非客家族群常問到的問題。雖說客家委員會已透過抽樣調查統計,推估出客 家族群的人口概數,但也僅到鄉鎮市層級,未有最基層的里(鄰)客家人口數資料。為強化客家論述基礎及客家事務推動依據,確實有必要精確化客家人口數,建議 參照《原住民身分法》第8條及《辦理原住民身分認定及登記作業注意事項》規定,提出相關佐證資料,向主管機關辦理客家族群身分登記。亦即,原住民族身分取得,是須提出相關佐證文件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的,只要規範出佐證文件認定標準,自可辦理「客家族群身分登記」。

 

    第 三,規範「鄉村型」與「都會型」雙軌制條文:臺灣都會區客家發展問題有別於鄉村區。臺灣因都市化的發展,人口聚居於大都會區,許多客家人已逐漸搬離傳統鄉 村客庄,而進入大都會城市居住。這些進入大都會城市的客家族群是最容易發生「隱形化」及「族群認同改變化」的一群。但客家委員會目前依《客家基本法》公告 的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多為「鄉村型」市鎮,在大臺北都會區(即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中無任何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政府依法已投入更多預算、資源於此 類以「鄉村型」市鎮為基礎的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如客家委員會訂定的《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計畫提高補助比率暫行作業要點》)。為解決此種客家族群發展之 「城鄉困境」,政府有必要構思並修正《客家基本法》,並規範都會型客家發展相關條文,如設立「都會客家主題發展區」,以利都會區客家族群之傳承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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