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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來源: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

2013-01-2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124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0 條條文;
並自公布日施行第 50 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 一條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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