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來源:考選部> -102/4/3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修正草案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三條、第十二條修正草案
擬訂機關 |
考選部(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 |
擬訂依據 |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第3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1條第1項 |
公告日期 |
102年4月3日至4月9日 |
公告刊載新聞紙 |
聯合報(102年4月3日刊登1天) |
網站公告期間 |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考選法規」/「法規草案公告」網頁 102年4月3日至4月9日 |
主旨 |
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修正草案」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三條、第十二條修正草案」,請社會各界於預告期間惠示 卓見。 |
說明 |
一、 鑑於100年起實施之新制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筆試之應試科目、試題題型與應試時間等均相同,且兩項考試重複報考人數及重複錄取人數,均超過五成五以上,為減輕應考人考試負擔,案經三次邀集產官學界代表召開相關事宜專案會議研商決議,擬規劃將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合併辦理。 二、 另 為因應法官審理案件及律師處理受委任事件等實務運作之需要,並考量不增加應考人之負擔,研擬於司法官及律師考試修正第一試應試科目,案經邀集產官學界代表 召開專案會議研商決議,第一試擬增列應試科目「強制執行法」並配合刪除「海商法」科目,爰擬訂本二項考試規則修正草案。 |
草案全文 |
詳如附件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三條、第十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三條、第十二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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