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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引用自王寶鑑老師部落格>
一、交通部已於2012年11月13日預告修正《鐵路運送規則》第五條、第二十條草案。

二、依蘋果日報2012年11月15日報導:【好幾天不洗澡或身上有惡臭,最快月底起恐搭不了火車和高鐵。交通部規劃修改《鐵路運送規則》,明訂旅客穿著惡臭或攜帶不潔物品影響公共衛生,高鐵和台鐵可拒載,最快月底上路。社福團體指此舉恐侵害人權,規定很不合理。】

三、《鐵路運送規則第五條、第二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鐵 路運送規則自五十年三月二十日由交通部發布施行以來,迄今歷經九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施行日期為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為增進鐵路運送對於身心障礙者之服 務及相關權益之保障,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以及內政部一百年三月二十八日身心障礙者保障推動小組第六次會議結論略以:「請交通部檢討不合時 宜之規定與用詞」,爰修正本規則第五條及第二十條,其修正要點如後:

(一)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為避免鐵路機構以運送上無所需之設備拒絕 運送,爰增訂鐵路機構不得以未設置法令規定之設施或設備為由,拒絕運送;無相關設施或設備時,鐵路機構仍應以其他適當方式運送之規定,並刪除若干不合時宜 之用詞。另參考民法以及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等規定,一併修正鐵路機構得拒絕運送之情形。(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 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規定,增訂由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所帶同之導盲幼犬亦得攜入車內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四、《鐵路運送規則第五條、第二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請至下載區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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