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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引用自王寶鑑老師部落格>

一、依聯合報2012年11月21日報導:【行政院會明天將討論公共債務法修正草案,根據最新版本計算,扣除已舉債額度,六都(含準直轄市桃園縣)未來只剩三千多億元舉債空間。其中,台北市舉債額度恐縮水兩千多億元,預計後年起實施。五都升格已兩年多,公債法遲遲還未修正。行政院最新版的公債法修正草案首度曝光,總債限不變,但六都將以自籌財源、賦稅實徵數、人均負債、面積等指標,爭食舉債大餅。不過,六都正副首長明天將出席行政院會,當面表達不滿。依據草案規定,過去使用十幾年的債限計算基礎GNP(國民生產毛額),全面改為GDP(國內生產毛額),打破現行台北市和高雄市合占前三年度GNP平均數百分之五點四的舉債優勢。修正後,中央政府總債限為百分之四十一點二,直轄市總債限為百分之七點二五,縣(市)總債限為百分之一點四三,鄉(鎮、市)總債限為百分之零點一二。六都的舉債公式分兩階段計算第一階段是依「有利指標」,計算出「三級制」舉債額度。第一級的台北市依據「賦稅實徵數」,第二級新北市和桃園縣計算「人均負債」,第三級台中市、台南市和高雄市依「面積大小」。其中,第一級的台北市舉債比率是百分之零點二二,是第三級的百分之零點一兩倍多。至於舉債上限的第二階段,是按六都前三年度「自籌財源」占歲入比率的平均數為權數,所計算的分配比率。財政部預計,每年七月定期公布這項比率。官員表示,這是最適合現況的版本,六都條件相似,應該以自籌財源來爭取舉債空間,「自籌財源能力愈高、代表償債能力愈好」。草案也新增「預警機制」和「強制還本」,地方政府債限達百分之九十時,即應提出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地方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至少編列百分之一點六的還本款項,未依規定期限改正或償還舉債者,減少或緩撥中央統籌分配稅款。】

二、現行《公共債務法》第4條規定:「中央及各地方政府在其總預算、特別預算及在營業基金、信託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預算內,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處預估之前三年度名目國民生產毛額平均數之百分之四十八;其分配如下:(1)中央為百分之四十。(2)直轄市為百分之五‧四,其中臺北市為百分之三‧六,高雄市為百分之一‧八。(3)縣 (市) 為百分之二。(4)鄉 (鎮、市) 為百分之○‧六。縣 (市) 及鄉 (鎮、市) 所 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占各該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比率,各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及百分之二十五。前二項所稱公共債務未償餘額 預算數,不包括中央及各地方政府所舉借之自償性公共債務。但具自償性財源喪失時,所舉借之債務應計入。前項所稱之自償性公共債務,係指以未來營運所得資金 或經指撥特定財源作為償債財源之債務。中央及各地方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度舉債額度,不得超過各該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百分之十五。中央及 各地方政府為調節庫款收支所舉借之未滿一年公共債務,其未償還之餘額,各不得超過其當年度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百分之十五及百分之三十。中央及各地方 政府所舉借之公共債務,如有超過本條所規定之債限者,於回復符合債限前,不得再行舉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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