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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自:王寶鑑老師部落格> - 2013/3/21

 

一、依五南圖書,2013年出版之《圖解地方政府與自治(二版)》(ISBN:9789571166353)中所論述之「英國地方自治的新發展」。

 

二、2010年英國國會改選,面對經濟危機議題,工黨(labour party)提出的藥方是凱因斯理論(Keynesian theory);保守黨(conservative party)則以限縮政府的權力,擴張社會的功能(from big government to big society)為策略。選舉結果,工黨結束長達13年的執政,政權移轉給保守黨與自由民主黨(liberal democratic)合組的新聯合政府。新聯合內閣政府,在強化社會的功能性(big society)理念下,積極減少政府的職能,諸如通過《地方主義法》(Localism Act 2011)與《警察改革與社會責任法》(Police Reform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Act 2011)等。

 

(一)改革理念

 

    長期受到福利國家理念影響,不斷增加政府干預力的結果,使得政府部門僅關心如何達成政府績效目標,而忽略如何真正地讓政府與人民大眾站在一起,形成官僚主義(bureaucracy)式的國家。英國新政府基於縮減政府權力(small government)及強化社會的功能性(big society)理念,以「向下分權」與「向外分權」之方式,推動地方制度改革,並強化其民主課責性。透過「還權於民、還權於社區」(radical shift in power and control away from government back to people and communities),讓地方政府擁有更多自由與靈活性。

 

(二)新政策作為

 

 1、城市協議:賦權地方為手段,促進經濟發展為目的

 

    城市是帶動經濟發展的引擎,在全球經濟蕭條情況下,考量目前除倫敦、布里斯托(Bristol)經濟表現高於全國平均水準外,其他核心城市(core city)的經濟表現皆低於全國平均水準,聯合內閣政府遂推動城市協議(City Deals)讓地方享有更高的自治權,以獲致發展區域經濟、增加地方財政收入、降低失業率等目標。2012年第一波納入城市協議的核心城市區域有大伯明罕(Greater Birmingham and Solihull)、布里斯托(Bristol and the West of England)、大曼徹斯特(Greater Manchester)、里茲(Leeds City Region)、利物浦(Liverpool City Region)、諾丁漢(Nottingham)、紐卡索(Newcastle)及雪菲爾(Sheffield City Region)等8個城市區域。2013年第二波則有布萊頓(Brighton and Hove)、南安普敦(Southampton and Portsmouth)等20個城市區域,合計共28個城市區域。

 

2、地方改採「雙軌制」警政新制

 

    依2011年《警察改革與社會責任法》,直轄市(大倫敦市,GLA)之警政首長受市長之指揮監督,其他倫敦以外之郡(county)的警政首長則由人民直選。英國於2012年11月15日(週四)由完成登記之選民以「增補性投票制」(supplementary vote system),選出英格蘭(England)和威爾斯(Wales)地區的41個警政區的警察及犯罪事務專員(Police and Crime Commissioners)。新選出的警察及犯罪事務專員,有權制定各警政區之政策、決定預算配置、任免警察局長,讓英國警政制度進入一個新的里程碑。

三、詳細內容及相關圖解,請逕行參閱《圖解地方政府與自治(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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