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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引用自王寶鑑老師部落格>

一、 英國2010年保守黨與自由民主黨(liberal democratic)合組的新聯合政府基於縮減政府權力(small government)及強化社會的功能性(big society)理念,以「向下分權」與「向外分權」之方式,推動地方制度改革,並強化其民主課責性。透過「還權於民、還權於社區」(radical shift in power and control away from government back to people and communities,讓地方政府擁有更多自由與靈活性(New freedoms and flexibility)。在2011年通過《地方主義法》(Localism Act 2011)與《警察改革與社會責任法》(Police Reform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Act 2011)等。

 

二、暫且不論財政自主權問題,僅從民主課責(democratic accountability)角度,臺灣在人口數多的大縣市陸續改制為直轄市後,廢除鄉鎮市長選舉,改採官派區長,全國接近百分之70的人口不再享有基層民主選舉權及基層地方事務參與決策權,似乎某種程度上是違反地方自治理念;對照英國揚棄大政府(big government)走向大社會(big society)之改革主軸,顯得臺灣此種「直轄市長集權化」之發展,似有再思考之處。

 

三、為讓同學更清楚瞭解具有首都地位之倫敦(London)之自治體系,俾供思考臺灣直轄市改制之參考,特整理倫敦自治體系表如下:

第一層自治體(大倫敦市)

大倫敦市(GLA)採權力分立制

行政權:直接民選市長

立法權(監督權):倫敦市議會(Assembly)

14名選區議員(Constituency)

11名不分區議員(London-wide)

具有首都地位的直轄市(special municipality)

第二層自治體(33個區/市)

包含32個區(boroughs)及1個市(City of London Corporation),皆採權力一元制

由民選的議員組成地方議會(Local Council),地方議會兼有行政權與立法權

市長由議會選出,任期一年,為「禮儀性」角色,無政治實權

倫敦市(City of London Corporation)

土地面積僅約1平方英哩,倫敦當地人多以「Square Mile」稱之

又因其位於大倫敦市(GLA)市中心之金融區,亦被稱為倫敦金融城

擁有自己的警察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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