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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來源:考選部>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表
 
擬訂機關
擬訂依據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1條第1項
公告日期
102年2月1日至2月7日
公告刊載新聞紙
聯合報(102年2月1日刊登1天)
網站公告期間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考選法規」/「法規草案公告」網頁
102年2月1日至2月7日
主旨
公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社會各界於預告期間惠示 卓見
說明
一、    101年 7月5日考試院第11屆第195次會議決議通過18位考試委員聯名提案,建議律師考試第二試增加選試科目設計,以甄拔多元法律專才。另自100年起,司法 官及律師考試均實施新制,經檢視本二項考試第一試應考人,其重複報考及重複錄取人數皆超過五成以上,為減輕應考人負擔,爰擬將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合併 辦理。案經進行意見調查並邀集產官學界代表召開專案會議審慎討論,決議調整律師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內容、增加選試科目及修正及格方式,並規劃司法官及律師 考試第一試合併辦理。
二、    另 鑒於現行律師考試規則應考資格第3款規定條件,須因應時代變遷及司法行政職系考試類科現況加以修正,並考量經核准律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者,如發生所持有法 官或檢察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經原核發機關廢止之情事時,其已取得之律師考試及格資格與及格證書,亦應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爰擬訂本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草案全文
詳如附件
 (刊登本部全球資訊網用)

律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律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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