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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來源:考試院> - 102/03/07

  考試院院會今(7)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內送請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自民國91年1月30日公布施行迄今,已10年有餘,應適時加以檢討,俾回應各機關及公務人員實務需求。民國99年2月10日修正施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培訓事項係屬保訓會職掌,爰配合修正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相關規定,本次修正4條條文,其重點如下:

一、增訂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由保訓會辦理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辦理的規定。

二、增訂經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合格者,納入人才資料庫,俾供機關用人查詢。

三、為切合實務並使本法施行細則與母法一致,第八條條文酌作文字修正

四、為加強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貢獻所學於機關業務推動,增列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期間不得少於六個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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