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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自: 王寶鑑老師部落格> -2013/06/01

 

一、行政院已於2013年4月15日以院臺綜字第1020017355號函核定《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

 

二、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之計畫緣起:地方基礎公共設施是否完善攸關人民生活品質,惟各區域間因發展條件差異所造成的不均衡現象仍普遍存在。近年來,政府為使區域及城鄉同享相當的基礎設施,已採行多項措施,並調整離島、原住民及沿海等偏遠地區公共建設之優先次序,雖已逐漸縮小城鄉間差距,但上述地區仍因相關資源較為貧乏,亟待政府適時予以協助。故基於均衡與公平原則,中央確有必要編列經費,以弱勢地區為優先協助地方改善基礎公共設施,提升其生活環境品質。

三、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之主要目的:在均衡城鄉發展,並以弱勢地區為優先協助地方改善基礎公共設施,提升其生活環境品質,並經由公共服務設施的改善,強化政府服務效能。惟為避免地方長期依賴,本計畫以扶植地方自主為原則,協助其就本身發展條件與潛力妥為開發規劃,期能以有限資源發揮最大效益,故本計畫定為一次性、競爭型補助計畫,以4年為實施期程,計畫完成後相關建設項目回歸地方政府自行編列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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