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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作者: 記者潘羿菁╱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11月29日 上午5:30
 
未來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因職務之便,而將廠商的營業秘密洩露出去,依營業祕密法,除了罰鍰,還要加重刑責。
 
立院經委會昨日初審營業祕密法修正草案,親民黨委員林正二等人在委員會提案新增第13條之3規定,對公務員或曾有公務員身分者,因為職務之便而取得他人營業祕密,一旦犯營業祕密法,將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依修正草案,觸犯營業秘密,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如果是供域外使用,最高刑期為10年,如果是公務員觸法,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經濟部智慧局表示,在政院版中,並沒有納入公務員條款,主要是考量到刑法第318條已經規範,凡是曾具有公務員身分,因為職務而洩露他人的工商祕密,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由於林正二提案內容與刑法第318條並無不同,因此智慧局並不反對,直接在營業祕密法寫入公務員適用條款。
 
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立院經委會通過的版本,一旦觸犯營業祕密法,罰金從100萬元起跳,相較於刑法的最高2千元罰金,等同於加重。
 
一旦是觸犯域外加重條款,刑責也會倍增至最高可處15年有期徒刑。
 
另外,經濟部智慧局為了加速民事訴訟審查,特地新增第14條之1,要求被告針對原告主張加以具體答辯,形同賦予被告也要有舉證義務。
 
不過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認為,這項法條恐怕會成為企業為獲取對手的商業秘密,故意提起訴訟,逼迫對手在法庭上公開商業秘密,因此她建議不必新增,刪除政院版此一條文。
 
司法院也認為應該回歸現行法制較適宜。所以最後確定不新增該條文,維持由原告承擔舉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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