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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引用自王寶鑑老師部落格>

一、按自由時報201326日報導:【我國駐美代表處代表金溥聰與美國在台協會執行理事施藍旗四日在華府簽署了新訂的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中英文約本。這項新訂協定自簽約日起生效,未來我國在華府駐美代表處人員將享有豁免於刑事管轄、不受逮捕拘禁、豁免作證義務、以及更多的財產獲保護。駐美代表處人員及家屬,將享有「接近邦交國」的司法豁免待遇。但我國駐美的十二個辦事處,正、副館長雖享有「一般性豁免」, 除犯下一年以上刑期的聯邦重罪,不得被逮捕拘禁,同時得享有限度的豁免作證義務;換言之,若觸犯一年以上重罪,不得享有豁免權。據了解,這次美台簽署的新 協定並未觸及台北駐美代表處官員的簽證問題。我駐堪薩斯前處長劉姍姍因外籍勞工契約詐欺罪被起訴後,美國國務院曾表示,台灣駐美代表享有的豁免或特權並非 來自他們的簽證身分,而是根據一九八年台美簽署的「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在此協定下,劉姍姍 享 有與領事官員相同的地位,她的豁免權僅限於執行許可的職務範圍內。劉姍姍事件是台美重啟「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談判的主因,台灣希望比照「維也納外交關 係公約」與「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內容簽訂新協定。而雙方簽署的新協定包括台北駐美代表處與十二個辦事處在內,是過去沒有的情況。由於是互惠協定,未來美國在台協會官員也享有對等的待遇。在對駐美代表處人員的財產保護方面,新協定規定財產在涉及刑事管轄之案件或授權職務範圍內,有關民事及行政管轄權之案件,不受強制進入、搜索、查封與其它任何形式的扣留及沒收。外交官員指出,這項新的協定可說是台美豁免協定「2.0版本」,幾乎所有條文都重新修訂;新舊版本最大差異在於「駐美代表處」人員及家屬除保有原本的「功能性豁免」,未來將提升至「一般性豁免」, 意即非執行職務時,也同時享有民事與刑事豁免權,此待遇幾乎接近邦交國大使館的豁免待遇。至於代表處以外的辦事處,則獲得相當於邦交國「總領事館」的豁免 待遇,與代表處待遇有所差異,正、副館長享有「一般性豁免」,但有若干限制,如「觸犯一年以上重罪」,豁免就會被排除。北美司長令狐榮達表示,外交部近期 就會將協定報行政院備查,並送立法院查照,美方也將在兩週後上聯邦公報,雙方完成內部程序後,就會對外公佈協定中英文版本全文。】

二、外交豁免權(diplomatic immunity)可區分成「絕對豁免權(absolute immunity」與「功能性豁免權(functional immunity」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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