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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引用自王寶鑑老師部落格>
一、依聯合報2013年1月5日報導:【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未來在國外犯罪受刑的國人,經我國及移交國雙方同意,殘刑1年以上可申請回國服刑;目前我國於大陸服刑的1千餘人、在香港與澳門服刑的60十餘人均適用此法。為了避免受刑人在語言與文化不通的監獄內服刑,以及家屬探視不易,且矯治效果有限,法務部擬具跨國移交受刑人法,建立我國移交受刑人的基本法源,並可順應國際局勢,提升我國人權形象及彰顯司法主權。三讀條文規定,未來在國外服刑的國人或是在國內服刑的外國人,經當事人、我國、移交國三方同意、受刑人所犯之罪在我國及移交國均屬可罰、受刑人還有1年以上的殘餘徒刑,且受刑人與法定代理人不主張受不公平審判,才符合移交的條件。】
二、相關條文請至下載區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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