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聯絡顧問
單靠埋首苦讀,閉門造車,是無法脫穎而出的;上榜機會只留給會考試的人!
如何先求有再求好?如何掌握考試技巧,快速上榜?如何獲得第1手資訊,領先群雄? 讓顧問免費教你快速上榜訣竅! 歡迎使用以下方式與顧問聯繫:
1.免付費專線:北部0800-886-899、中部0809-08-5138、南部0809-09-5138
2.即時線上諮詢(PM12:00-PM21:00):請點此連結即可與線上顧問諮詢

目前分類:王寶鑑老師專欄 (115)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本文轉引用自王寶鑑老師部落格>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1010910008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7-2、14~16、18-1、19、20、28-1、29、32 條條文;並增訂第 18-2、18-3 條條文 第 3 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親: 一、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規定不得進 入大陸地區探親、探病或奔喪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其在大陸地區之三 親等內血親。 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三、其在臺灣地區有二親等內血親且設有戶籍。 四、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人民,其在臺灣地區有三親等內血親。 五、其子女經許可來臺團聚並懷孕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 、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 六、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之未成年親生 子女。 七、依本辦法或其他法規規定許可在臺停留期間逾六個月者,其父母、配 偶、子女或配偶之父母。 八、其父母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專案長期居留。 九、其子女取得外國國籍或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所定之香港、澳門居民, 並不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且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或受聘僱在臺灣 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四十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工作,許可期間逾六個月。 十、其為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子女之配偶。 前項各款之申請人,有年逾六十歲、患重病、受重傷或行動不便等情形之 一者,得申請其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一人同行。 前項同行配偶或親屬應與申請人同時入出臺灣地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形須先出境。 二、罹患重大疾病,須延後出境,並檢附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 院開具之證明。 同行配偶或親屬經依前項但書第一款規定核准先出境者,得再申請入境; 其再入境者,除有前項但書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應與申請人同時出境。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第六項規定申請入學: 一、符合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為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 二、符合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年齡在十六歲以下,或未滿二十歲,且於十 六歲以下曾申請來臺。 三、符合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未成年子女。 前項大陸地區人民得依下列規定申請入學: 一、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國民中、小學者,應向其在臺住所所在地 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至在 臺住所學區或鄰近學區學校;其擬就讀私立學校者,應附學校同意入 學證明。 二、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高級中等學校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其 擬就讀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比照臺灣地區學生參加學 校轉(入)學甄試,達錄取標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採增 額方式錄取;其增加之名額,以各校各年級轉(入)學名額百分之一 為限,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一)入學申請表。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三)申請人之父或母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影本。 (四)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 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之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 單。 (五)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影本。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就讀外國僑民學校者,準用外國僑民子女就學相關規定辦理。 第 5 條 大陸地區人民,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三親等內血親、配偶之父母、配 偶或子女之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病或奔喪: 一、因患重病或受重傷,而有生命危險。 二、年逾六十歲,患重病或受重傷。 三、死亡未滿六個月。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有生命危險須返回臺灣地 區者,大陸地區必要之醫護人員,得申請同行照料。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死亡未滿六個月,其在大陸地區之父母、配偶 、子女或兄弟姊妹,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奔喪。但以二人為限。 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期間有第 一項第一款情形者,其在大陸地區之父母或子女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病 。 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病、奔喪之申請人, 有年逾六十歲、患重病、受重傷者或行動不便等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其配 偶或二親等內血親一人同行。 前項同行配偶或親屬應與申請人同時入出臺灣地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形須先出境。 二、罹患重大疾病,須延後出境,並檢附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 院開具之證明。 同行配偶或親屬經依前項但書第一款規定核准先出境者,得再申請入境; 其再入境者,除有前項但書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應與申請人同時出境。 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三項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奔喪之次數,以一次為限 。 第 7-2 條 大陸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且有相當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 核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於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機構接受健康檢查或醫學美容。其直 系血親及配偶得隨同來臺接受健康檢查或醫學美容。 第 14 條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一、在自由地區連續住滿二年,並取得當地居留權,且在臺灣地區有直系 血親或配偶。 二、為外國官方或半官方機構派駐在臺灣地區者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三、為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 款、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工作之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 民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四、依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許可來臺者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五、為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且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外國人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 前項第二款人員身分,得由外交部認定之。 第 15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應備下列文件: 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保證書。但符合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者,免附。 四、親屬關係證明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在第三地區者,應另檢附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香港 或澳門身分證影本。 六、依第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申請者,應另備醫療計畫、療程表、隨同照 料醫護人員名冊及其醫療專業證明文件。 七、依第七條之二規定申請者,應另備相當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金融機構 存款證明或銀行核發金卡證明文件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上之薪資所得證明及服務天數之健康檢查或醫學美容計畫。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由在臺灣地區親屬或邀請單位委託他人代申請者,應附委託書。 前二項申請文件不全,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二個 月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不能補正者,逕駁回 其申請。 第 16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依下列申請方式受理後,核轉內政部入 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辦理: 一、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 交部授權機構申請。 二、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 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 三、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應向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 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申請。未設立分支機構前 ,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或邀請單位代向移民署申請。 前項第三款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代申請者,以被探對象優先代理之。 依第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條之二規定申請者,由申請人預計就醫、接受 健康檢查或醫學美容之醫療機構,代向移民署申請。醫療機構得委託旅行 業代其向移民署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接受健康檢查或醫學美容活動業務 。 前項旅行業,以經交通部觀光局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 法第十條規定核准且未經該局廢止核准,或未自行停止辦理大陸地區人民 來臺相關業務者為限。 第 18-1 條 主管機關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機關,隨時派員訪視或查核醫療 機構辦理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接受健康檢查或醫學美容服務之情形 。 前項醫療機構應依主管機關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要求,於限期內提出代申 請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接受健康檢查或醫學美容之服務項目及日 期。 醫療機構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一項之訪視 或查核,或未依限提出前項之服務項目及日期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接受健康檢查或醫學美容服務;已許可者,得 撤銷或廢止之,並視其情節,於一年至三年內得不予受理其代申請大陸地 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接受健康檢查或醫學美容服務。 第 18-2 條 醫療機構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代為第七條之二申請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 有逾期停留者,醫療機構應於該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之日起算七日內協 尋;屆協尋期仍未歸者,逾期停留之第一人予以警示,自第二人起,每逾 期停留一人,由主管機關不予受理其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接 受健康檢查或醫學美容服務一個月。第一次逾期停留如同時有二人以上者 ,自第二人起,每逾期停留一人,不予受理醫療機構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 進入臺灣地區接受健康檢查或醫學美容服務一個月。 醫療機構所代申請之大陸地區人民入境後未依規定前往該醫療機構接受健 康檢查或醫學美容服務者,每違反規定一人,由主管機關不予受理其代申 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接受健康檢查或醫學美容服務一個月。 醫療機構代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接受健康檢查或醫學美容服務 ,得向移民署繳納新臺幣一百萬元保證金。 醫療機構於所代申請之大陸地區人民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前,已依前 項繳納保證金者,自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第二人起或違反第二項規定, 每一人扣繳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不適用第一項或第二項不予受理服務之 規定。 醫療機構所代申請之大陸地區人民入境後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情節 重大,致損害國家利益者,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其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 入臺灣地區接受健康檢查或醫學美容服務一年至三年。 第 18-3 條 依前條第四項扣繳之保證金,由移民署繳交國庫。 經扣繳保證金之醫療機構,得向移民署繳足前條第三項數額之保證金。 醫療機構所繳保證金經全數扣繳後,其所代申請之大陸地區人民入境後如 有逾期停留或未依規定接受健康檢查或醫學美容服務之情形,主管機關應 依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為不予受理服務之處分。 醫療機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停止其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 區接受健康檢查或醫學美容服務者,其所繳保證金,移民署應予發還;其 有前條第四項應扣繳之金額者,應予扣除後發還。 第 19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 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 一、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 務或為成員。 二、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 三、涉有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四、在臺灣地區外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五、曾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六、持用偽造、變造、無效或經撤銷之文書、相片申請。 七、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結婚。 八、曾在臺灣地區有行方不明紀錄二次或達二個月以上。 九、有違反善良風俗之行為。 十、患有重大傳染性疾病。 十一、曾於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時,為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 十二、原申請事由或目的消失,且無其他合法事由。 十三、未通過面談或無正當理由不接受面談或不捺指紋。 十四、同行親屬未依第三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 同時入出臺灣地區。 十五、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事由或目的消失,應自消失之日起十日內 離境;屆期未離境者,視為逾期停留。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入境者,自出境之日起,未入境者,自不予許可、撤 銷、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於一定期間內不予許可其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停 留: 一、有第一項第六款、第十一款或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者, 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二年至五年。 二、有本條例第十八第一項第二款情形,逾期未滿六個月者,其不予許可 期間為一年;逾期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二年; 逾期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三年至五年;逾期三年 以上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五年至十年。 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者,其不予許可 期間為一年至五年。 四、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情形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一年至五 年。 五、有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三年至五年。 六、有第一項第七款情形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五年至十年。 七、與團聚對象無同居事實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三年至五年。 有前項第二款情形之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其在臺灣地區 未育有已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者,前項第二款不予許可期間得減為 二分之一;其在臺灣地區育有已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或離婚仍行使 、負擔對於該子女之權利義務者,其不予許可期間,得不予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第三項期間之限制: 一、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且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 情形之一,未辦理延期,未逾停留期限十日。 二、依第五條規定申請奔喪。 三、跨國(境)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有進入臺灣地區協助偵查或審理之必 要,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 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再次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時,應檢附健康檢查合格 證明。 第 20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停留之期間規定如下: 一、探親: (一)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個月,並不得申請延期,每年來臺不得逾三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1.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者,停留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得 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三個月,申請及延期之次數,每年合 計以二次為限。 2.其為臺灣地區人民之父母,停留期間為一至三個月,並得申請延 期,每次延期不得逾三個月,每年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3.其子女經許可來臺團聚、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並懷孕七個月以上 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停留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得申請 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三個月,每年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其子女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停留期間不得逾三 個月,並不得申請延期,每年來臺次數不得逾二次。 4.其為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或為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長期 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之未成年親生子女,且年齡在十六歲以下或 曾在十六歲以前申請來臺者,其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必要時 ,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六個月;其為第十二條第三款人 員之未成年子女,其停留期間亦同。 (二)符合第一目之四者,其停留至滿二十歲時,仍在臺灣地區就讀高級 中等學校具有學籍者,得申請延期至其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當年度八 月三十一日為止,每次延期不得逾六個月。有休學、退學、變更或 喪失高級中等學校學籍之情事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十日內 離境。其於該年度再申請來臺探親,依第一目本文規定之停留期間 及來臺次數,重新計算,不受影響。 二、團聚: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三、探病(含同行照料)、奔喪、運回遺骸、骨灰、探視等活動:每次停 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四、申領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餘額退伍金、一次撫慰金或遺產: 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五、延期照料:經許可延期照料,每次延期不得逾六個月,每次來臺總停 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六、依第七條之一規定之停留期間不得逾三個月,每次延期不得逾二個月 。 七、依第三條之一規定之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十五日,每學期 以一次為限,並不得申請延期,其陪同來臺註冊入學者,亦同。但學 生在臺期間,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住院,不受申請次數之限制,並得申 請延期,每次延期期間為一個月。 八、進行訴訟: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期一次, 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九、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停留期間,依有關主管機關所定許可辦法規定辦 理。 十、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定停留期間,依專案許可內容辦理。 十一、依第十三條規定之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個月,必要時,得酌予延長 期間及次數,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十二、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必要時 ,得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一個月,依第三款規定之停留期間得與 外籍配偶、香港或澳門配偶在臺灣地區受聘工作期間相同。 十三、依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 之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並得延長期間及次數。 十四、依第七條之二規定之停留期間,由主管機關依活動行程予以核定, 每次來臺停留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前項各款停留期間,均自入境之翌日起算;依第四條第三項申請變更停留 事由為團聚者,其變更前之停留期間,合併計算。 第 28-1 條 大陸地區人民為在往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大陸地區民用航空器所屬公 司服務之先期、維修或駐點人員,因任務需要進入臺灣地區者,應由其所 屬航空公司之臺灣地區辦事處負責人代向移民署申請入出境許可證。在臺 灣地區無辦事處者,由該航空公司在臺灣地區之代理人代為申請。 前項人員,應持憑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及大陸地區證照等有關證件,經查 驗入出境。 第一項之先期人員應申請一個月效期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停留期限不得逾 十日;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期間不得逾十日。 第一項之維修人員得申請一個月效期單次或一年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停留期限依其申請預定來臺期間分別核給,最長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 得申請延期,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第一項之駐點人員得申請一個月效期單次或三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停留 期限依其申請預定來臺期間分別核給,最長不得逾一年;必要時,得申請 延期,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第一項進入臺灣地區之人員,不受第二十六條規定之限制。 第 29 條 大陸地區人民為在往返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外國或第三地區船舶服務之 船員,因航運任務進入臺灣地區者,應由其所屬航運公司之臺灣地區分公 司、辦事處負責人代向移民署申請一年逐次加簽或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或 於抵達臺灣地區港口時,申請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在臺灣地區無分公司、 辦事處者,由該航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代理人代為申請。 前項人員持有有效一年逐次加簽或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因航運任務有臨時 進入臺灣地區必要者,得於抵達臺灣地區港口時,由其所屬航運公司之臺 灣地區分公司、辦事處負責人或臺灣地區代理人代向移民署派駐港口之國 境事務隊提出申請,經許可者,取得臨時停留許可證;原有一年逐次加簽 證者,無須辦理加簽。 第一項人員因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有臨時入境之必要者,應於抵 達臺灣地區港口時,由其所屬航運公司之臺灣地區分公司、辦事處負責人 或臺灣地區代理人代向移民署派駐港口之國境事務隊提出申請,經許可者 ,取得臨時停留許可證。 前三項人員,應持憑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臨時停留許可證及大陸地區證 照等有關證件,經查驗入出境。 依第一項規定發給之一年逐次加簽或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及單次入出境許可 證,其每次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算不得逾七日;必要時,得申請延期 ,期間不得逾七日。依第二項規定發給之臨時停留許可證,其臨時停留期 間自入境之翌日起算不得逾三日,且不得延期。依第三項規定發給之臨時 停留許可證,其臨時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算不得逾七日;必要時,得 申請延期,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第一項至第三項進入臺灣地區之人員,不受第二十六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第三項進入臺灣地區之人員依第五項規定申請延期者,在停留期 間屆滿時,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之一者,得再次申請延期,期 間不得逾一個月。 第 32 條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活動者,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延 期,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備齊下列文件,向移民署各直轄市、 縣(市)服務站提出,並經移民署核准: 一、延期申請書。 二、入出境許可證。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延期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國考達人 盧顧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本文轉引用自王寶鑑老師部落格>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 1010102887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4 條;除第 2 條第 3 款第 3 目自一百零一年 七月一日施行、第 10 條第 2 項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一 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指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準用直轄市規定 之縣。 二、基本財政收支差短:指基本財政支出扣除基本財政收入後之數額。 三、基本財政支出,指下列七目金額之合計數: (一)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指正式編制人員本俸、加給、生活津貼、退 休撫卹金及保險費之合計數。 (二)正式編制警政、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 (三)依國民年金法、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及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之相關規定,應由各直轄市、準用 直轄市規定之縣及縣(市)政府負擔之社會保險及社會福利費用。 (四)基本辦公費及員警服裝費:按正式人員員額數及中央核定標準編列 。 (五)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定有支給或 補助標準之民意代表及村里長費用。 (六)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應由受分配地方政府負擔之私立學校教職 員保險費補助。 (七)對於公立醫療院所之補助經費。 四、基本財政收入:指稅課收入扣除依地方稅法通則徵收之稅課收入後之 數額。稅課收入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洽商財政部參酌以往年度實徵情形 及經濟成長趨勢等檢討估列。 五、自有財源比率:指歲入扣除補助及協助收入後占歲出之比率。 第 3 條 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政收支狀況 ,由國庫就下列事項酌予補助: 一、一般性補助款補助事項,包括直轄市、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縣(市 )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補助 經費。 二、計畫型補助款之補助範圍,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 (二)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 (三)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 (四)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配合辦理之 事項。 三、中央對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重大事項之專案補助款。 中央對下列事項應優先予以補助: 一、前項第一款規定之直轄市、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縣(市)基本財政 收支差短。 二、對於跨區域之建設計畫或合作事項。 第 4 條 中央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定額設算之補助經費及第三款之專案補助款 ,得視實際需要,限定其支用範圍、支出用途或應優先辦理之施政項目及 內容,受補助直轄市、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縣(市)政府如有違反前述 限制規定者,中央得就其違反部分予以停撥或扣減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一般 性補助款。 前項補助經費之分配方式,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另定之。 第 5 條 中央為辦理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四項及 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所規定之事項,得就直轄市與縣(市)政府 施政計畫之執行效能、年度預算編製或執行情形、相關開源節流績效等進 行監督及考核,並得依考核結果增加或減少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一般性補助 款;考核規定,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年度預算編製或執行情形,包括下列事項: 一、縣政府應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一條及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九條第三 項規定,並本公開及公平合理原則訂定對鄉(鎮、市)公所之補助辦 法,明定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 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直轄市及縣(市)議員所提之地方建設建 議事項,應規定其範圍與透明公開之審議程序及客觀之審議標準,不 得以定額分配方式處理;實際執行時,應確實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並將辦理情形於行政院主計總處規定期限內函送該 總處。 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除須由申請補助 團體提出計畫審核後,始核定補助額度外,其餘應於預算書上明列項 目、對象及金額,不得以定額分配或墊付方式處理;如有涉及財物或 勞務之採購,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 6 條 中央為瞭解直轄市及縣(市)與其所轄鄉(鎮、市)之財政狀況及補助經 費支用情形,得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供相關預、決算資料與縣統籌 分配稅款分配辦法及縣對鄉(鎮、市)公所之補助辦法,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不得拒絕;其不予提供時,中央得減少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一般性補 助款。 第 7 條 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計畫型補助款,除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 專案補助款、第九條所定之酌予補助事項及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外,其 補助事項及最高補助比率應依附表一所定辦理。 第 8 條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計畫型補助款,應依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 助比率,除臺北市政府列為第一級外,其餘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最 近三年度決算審定數之自有財源比率之平均值為其財力,並依序平均分列 為第二級至第五級。 離島縣政府經依前項規定排序列為第二級者,得改列為第三級。 第一項平均值,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每三年檢討一次。 第 9 條 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計畫型補助款,得就附表二所定事項酌予 補助。 前項酌予補助事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央應依前條規定之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且最高補助比率不 得超過百分之九十。但具鄰避性質之環保設施工程與原住民族重要建 設計畫及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應就補助項目、補助比率與計畫評比標準及相關 程序等訂定處理原則。 第 10 條 第七條及前條所定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計畫型補助款,均不含 土地取得及維護費用。但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規定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補助土地取得費用者,其補助方式如 下: 一、應以計畫核定當年度之市價為補助土地取得費用之基準。 二、計畫核定後市價如有調漲,其調漲部分應由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自行負擔。 三、計畫核定過程中,如經查明市價之變動有異常時,中央對於不合理增 加之土地取得費用,不予補助。 第 11 條 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下列事項具有顯著績效 時,得調增其計畫型補助款之補助比率,不受第七條及第九條補助比率之 限制: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二、配合政府整體經濟建設發展吸引廠商投資。 前項第二款之投資屬高污染性產業者,應優先調增其補助比率。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應視實際情形酌予減列或 減撥補助款: 一、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收支之籌劃、編製及共同性費用標 準等,未依相關法律及行政院訂定之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辦 理。 二、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 第 13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得自以後年度對各該政府 補助款中予以扣減部分補助款抵充: 一、未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相關法律規定負擔 應負擔之經費。 二、未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支付被代行處理應負擔之費用 。 第 14 條 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對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計畫型補助款,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於確定次一年度計畫型補助款補助項目後,按各該補助項目性質,訂 定明確與客觀之審查、評比標準及財務計畫檢核基礎等規範,通知直 轄市、縣(市)政府於一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並副知相關鄉(鎮、市 )公所及學校。 二、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之補助計畫,應先審核其對所轄鄉( 鎮、市)、區與學校補助之周延性及合理性,經審核結果具周延性及 合理性者,再邀集相關人員依前款所定規範進行審查、評比及檢核作 業。 三、依前款完成審查後,應就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補助計畫評定成 績並排列優先順序依序補助。 四、對於前款所核定之補助計畫,應切實敘明補助之對象、項目及金額, 另副知相關鄉(鎮、市)公所及學校,並於網站公告。 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補助計畫時,如有未依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規 定編列或撥付應分擔款,或執行績效不佳等情形者,各該主管機關得縮減 或取消補助,並由原未獲補助之計畫項目依序遞補。 第 15 條 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應就本機關與所屬機關計畫型補助款之執行,訂定共 同性或個別計畫之管考規定;其管考內容及方式如下: 一、明定補助計畫之辦理期程及完成期限。 二、訂定補助計畫執行之查核點及管考週期,並定期進行書面或實地查核 。 三、前款查核項目,包括計畫執行進度、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情形、受 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內部控管機制及計畫執行效益等。 中央政府各機關辦理之管考結果,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在該機關網站 公布,並得作為增加或減少對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後年度計畫型 補助款補助額度之參據。 第 16 條 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應就下列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相關 補助規定,於訂定或修正後一個月內,函送行政院備查: 一、酌予補助事項之處理原則。 二、計畫審查與評比標準、財務計畫檢核基礎等規範及作業程序。 三、共同性或個別計畫之管考規定。 第 17 條 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應依照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及相關先期作業規定 ,完成規劃及評估作業並經行政院核定後,再行編列計畫型補助款納入年 度預算。 第 18 條 一般性補助款應編列於「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預算科目項下,連同第 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專案補助款,各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相 對列入其地方預算。 計畫型補助款應編列於中央政府各機關預算項下;中央政府各機關應於補 助額度確定後,即先估列直轄市、縣(市)政府分配金額,並於會計年度 開始四個月前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入其地方預算。直轄市、縣( 市)政府編列補助收入時,應註明編列依據,否則不得編列。 前項補助款,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相對編足分擔款,並依計畫實際執 行進度按分擔比率撥付支用,不得先行支用補助款或將補助款移作他用; 違反者,中央得停撥其當年度或停編以後年度之補助預算。 中央政府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於第二項規定期限內通知直轄市、 縣(市)政府時,應敘明理由連同補助項目及金額函報主管機關轉行政院 備查: 一、補助款須於年度進行中,方可依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辦理之評比結果 ,估列或確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分配金額者。 二、補助款具有支應災害或重大緊急事項之準備金性質者。 三、補助款係補助延續性工程項目,且須視前一年度實際執行進度,方可 估列或確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分配金額者。 第 19 條 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款之撥付及執行,除應依各年度中央政 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有關規定辦理外,計畫型補助款並依下列原則 處理: 一、中央政府各機關應依各項計畫實際經費需求或發包金額與執行進度及 地方分擔款支用情形核實撥款,並於撥款時通知直轄市、縣(市)政 府。 二、各項計畫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應按中央補助比率繳回國庫 。但補助款賸餘未超過新臺幣十萬元時,該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得免予繳回。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之各項計畫,應確實 依核定計畫執行,不得請求追加補助款。如有追加經費者,其追加部 分應由各該政府自行負擔。 四、縣政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如有中央補助款未予轉撥情形,經中 央政府主管機關協調仍未轉撥且核定屬災害或緊急事項、配合中央重 大政策或建設事項,應於一定期間內完成者,中央政府各機關得逕撥 各鄉(鎮、市)公所;逕撥後之處理原則比照前三款規定辦理。已撥 縣政府之款項應予以追繳;縣政府未配合辦理繳回者,由其當年度或 以後年度之補助款予以扣減抵充。 第 20 條 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未及事先列入其年度預算之 補助款,如為因應下列事項,得同意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代 收代付方式執行,並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審計部: 一、災害或緊急事項。 二、配合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所辦理之事項,經行政院核定應於一定期限 內完成者。 三、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辦理之評比結果,且已依 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報經行政院備查,並以非普及式方式分配具時效 性之補助款。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依前項規定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之補助款,應 編製「中央補助款代收代付明細表」,以附表方式列入當年度決算。 第 21 條 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規定之細部作業,行政院主計總處得會商中央各主管 機關訂定一致性之處理規定。 第 22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前,中央政府各機關對直轄市、 縣(市)政府之計畫型補助款,除已發生契約責任或權責之計畫,仍依原 核定案辦理外,其餘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凡非屬本辦法規定得予補助 事項範圍者,中央政府各機關均不得再行編列。 第 23 條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及具特定財源之收支併列經費,各依其所 定用途編列及執行,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24 條 本辦法除第二條第三款第三目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第十 條第二項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國考達人 盧顧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本文轉引用自王寶鑑老師部落格>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90751 

國考達人 盧顧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本文轉引用自王寶鑑老師部落格>

一、2013年開始的第一天,國際上的頭條新聞就是美國的財政懸崖(Fiscal cliff)問題。根據BBC的解釋,所謂財政懸崖(Fiscal cliff)係指This is the fiscal cliff that the US is staring over. Individuals and companies will be hit simultaneously with tax rises and reductions in government contracts, benefits and support. Some $607bn of cuts and tax rises are planned, including reductions in the defence budget, the end of an employee tax holiday, changes to Medicare allowances and higher personal taxes. The lower-paid will lose some child and income credits, while the long-term unemployed will lose their right to continue drawing benefits. The political intention behind the cliff is that both sides have too much to lose: Republicans are loath to allow the Bush-era tax cuts for high income earners to expire or defence spending be slashed; Democrats want to maintain President Obama's temporary measure to help the unemployed and low income earners, and to avoid deep cuts in non-defence spending. To complicate matters further, the Treasury Secretary Timothy Geithner has warned that the government is running perilously close to its legal borrowing limit once again, although he has bought it an extra two months until the end of February through some accounting tricks.(BBC)

國考達人 盧顧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本文轉引用自王寶鑑老師部落格>

國考達人 盧顧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本文轉引用自王寶鑑老師部落格>

一、依自由時報20121224日報導:【新北市長朱立倫拋出「雙北合併」震撼彈!他表示,和台北市長郝龍斌都有「雙北合併」的共識,這是未來的趨勢;朱立倫並認為,「超級大都不會有所謂的葉爾辛效應」。對此,郝龍斌、基隆市長張通榮則都表態認為,「雙北合併」應擴大為「北北基合併」。 朱立倫就職二週年前夕,接受本報專訪。他表示,新北市上班族有三分之一到台北市工作,台北市約四分之一來新北市上班,雙北是緊密相連的共同生活圈,已建立 合作、共存共榮的新關係。朱立倫認為,雙北在市政規劃都應以大台北的宏觀角度出發,包括交通建設的串聯、產業發展的互補、都市計畫整合等,大台北應取法大 東京的發展模式,大東京已發展新宿、池袋、品川、澀谷等區,這些原本都是副都市中心,但現在統稱為大東京。「整合是不可逆的!」朱立倫強調,以城市競爭力來 看,長期必然趨向合併,雖然短期不可能做到,但十年後有可能實現,只要新北市各項市政建設越來越好,拉近與台北市的距離,未來合併就能水到渠成,但現在如 果急著合併,反而會「呷緊弄破碗」。朱立倫說,合併可能需要十年甚至更久,民意要由下而上形成共識,並經過雙方市議會的同意,縣市首長的態度也是關鍵,如 果縣市首長都是從合作、互補的角度來思考這件事,更有助於合併,若不斷強調競爭、對抗,當然走不到一起,他和郝龍斌都認同雙北是合作的關係,不是競爭或對 抗。對於朱立倫評估「合併可能需要十年」,郝龍斌表示,「北北基合併」一定要建立在民意的基礎上,循序漸進地一步一步來,他認為「很難說有時間表」。張通 榮則說,「北北基合併」是多年前的規劃案,在新北市升格為直轄市後,增添合併的難度,如果要合併,北北基合併是首選,否則就將新北市的金山、萬里、瑞芳、貢寮等區和基隆市合併為「大基隆市」,恢復過去金雞貂石的規模。雙北如果合併,人口合計約六百六十萬人,再加上基隆市,「北北基超級大都」約有七百萬人口,「超級大市長」在政治上是否會衍生「葉爾辛效應」?對 此,朱立倫表示,台灣越來越民主,「葉爾辛效應」是多慮了。朱立倫說,「葉爾辛效應」是一種過分簡化的假設,單一席次的首長選舉,過半數就當選,任何一位 市長都只是獲得當地過半數民眾支持,不能把當地所有的人口數都等同於支持者。他表示,韓國首爾和日本東京都是超大型都會區,都市人口數佔全國總人口數的比 率也相當驚人,但是除了李明博當首爾市長又當選韓國總統外,他想不出其他的例子。朱立倫強調,他是從都市發展最佳效能的角度、大台北地區民眾的權益,來談 雙北合併的問題,外界不宜泛政治化,更何況,「葉爾辛效應」是發生在當時仍不民主的舊蘇聯體系,台灣已越來越民主,不能相提並論。

國考達人 盧顧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本文轉引用自王寶鑑老師部落格>

一、依自由時報20121224日報導:【新北市長朱立倫拋出「雙北合併」震撼彈!他表示,和台北市長郝龍斌都有「雙北合併」的共識,這是未來的趨勢;朱立倫並認為,「超級大都不會有所謂的葉爾辛效應」。對此,郝龍斌、基隆市長張通榮則都表態認為,「雙北合併」應擴大為「北北基合併」。 朱立倫就職二週年前夕,接受本報專訪。他表示,新北市上班族有三分之一到台北市工作,台北市約四分之一來新北市上班,雙北是緊密相連的共同生活圈,已建立 合作、共存共榮的新關係。朱立倫認為,雙北在市政規劃都應以大台北的宏觀角度出發,包括交通建設的串聯、產業發展的互補、都市計畫整合等,大台北應取法大 東京的發展模式,大東京已發展新宿、池袋、品川、澀谷等區,這些原本都是副都市中心,但現在統稱為大東京。「整合是不可逆的!」朱立倫強調,以城市競爭力來 看,長期必然趨向合併,雖然短期不可能做到,但十年後有可能實現,只要新北市各項市政建設越來越好,拉近與台北市的距離,未來合併就能水到渠成,但現在如 果急著合併,反而會「呷緊弄破碗」。朱立倫說,合併可能需要十年甚至更久,民意要由下而上形成共識,並經過雙方市議會的同意,縣市首長的態度也是關鍵,如 果縣市首長都是從合作、互補的角度來思考這件事,更有助於合併,若不斷強調競爭、對抗,當然走不到一起,他和郝龍斌都認同雙北是合作的關係,不是競爭或對 抗。對於朱立倫評估「合併可能需要十年」,郝龍斌表示,「北北基合併」一定要建立在民意的基礎上,循序漸進地一步一步來,他認為「很難說有時間表」。張通 榮則說,「北北基合併」是多年前的規劃案,在新北市升格為直轄市後,增添合併的難度,如果要合併,北北基合併是首選,否則就將新北市的金山、萬里、瑞芳、貢寮等區和基隆市合併為「大基隆市」,恢復過去金雞貂石的規模。雙北如果合併,人口合計約六百六十萬人,再加上基隆市,「北北基超級大都」約有七百萬人口,「超級大市長」在政治上是否會衍生「葉爾辛效應」?對 此,朱立倫表示,台灣越來越民主,「葉爾辛效應」是多慮了。朱立倫說,「葉爾辛效應」是一種過分簡化的假設,單一席次的首長選舉,過半數就當選,任何一位 市長都只是獲得當地過半數民眾支持,不能把當地所有的人口數都等同於支持者。他表示,韓國首爾和日本東京都是超大型都會區,都市人口數佔全國總人口數的比 率也相當驚人,但是除了李明博當首爾市長又當選韓國總統外,他想不出其他的例子。朱立倫強調,他是從都市發展最佳效能的角度、大台北地區民眾的權益,來談 雙北合併的問題,外界不宜泛政治化,更何況,「葉爾辛效應」是發生在當時仍不民主的舊蘇聯體系,台灣已越來越民主,不能相提並論。

國考達人 盧顧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本文轉引用自王寶鑑老師部落格>

一、按聯合報2012年12月17日報導:【日 本自民黨十六日一如預期贏得國會眾院大選的過半席次,鷹派黨魁、前首相安倍晉三預料將回鍋出任首相,宣告日本政治重新向右轉。重新執政的自民黨能不能掌握 「一條鞭」實權,拉直「扭曲的國會」,在明年七月參議院選舉前,要步步為營。自民黨高舉保守與民族主義大纛,協助該黨得以在二戰後長期執政,二○○九 年才將政權讓予民主黨,而五十八歲的安倍,堪稱自民黨作風與思想的代表性人物。安倍的「鷹」姿包括主張「擺脫」二戰後日本和平憲法的束縛,恢復民族尊嚴, 強硬外交,最近更是呼籲提升國防實力,制衡中國軍力,並主張在和大陸的領土主權爭執上不對北京讓步,在二戰戰爭罪行問題上反對對外國一味致歉,今年四月不 理會國際抗議,參拜靖國神社。不過,日本不少評論者認為,安倍的強硬「選舉語言」居多,朝日新聞前總編輯船橋洋一就說,「他一旦上台,立場可能退縮。」安 倍首度出任日相時,很快即修正他對北京的強硬姿態,上任首次訪問外國,就是到北京,令各方驚訝。自民黨在眾議院選舉大勝,日本媒體預估,自民黨與合作夥伴 公明黨加起來,超過三百席;每個委員會都可取得「召委」優勢,更確保兩百六十九席的「絕對安定多數」,每個委員會的議員席次皆可過半。在日本,預算案要是 參、眾兩院意見分歧,由眾議院的決議優先。一般法案經眾議院同意後,若是被參議院否決、或在六十天內未決議,「發球權」回到眾院手上時,有三分之二以上的 眾議員同意即可通過。所以這次自、公兩黨希望能達到三百廿席的門檻。安倍晉三組閣後,首要處理二○一 三年的預算案,此外安倍極可能明年一月訪美,日本要不要接續野田內閣政策、全力爭取加入TPP(跨太平洋戰略夥伴協定),也是大難題。事實是,過去幾年, 日本政治處於無法拍板定案的亂象。「日本經濟新聞」最新的網路民調顯示,超過五成的人覺得,這次選完之後,這樣的政治亂象依舊存在。執政黨在眾院有過半優 勢,參院卻是弱勢的「扭曲的國會」現象,已經讓民主黨嘗到苦頭。二○○九年民主黨在眾院選舉獲 勝、 首度變天執政,但是第二年的參院選舉,選民又「變心」,民主黨席次未過半,造成政府以及執政黨在國會的運作無法「一條鞭」,很多法案無法推動。明年七月的 參院改選,國會將再度「扭曲」?或選民要讓自民黨在參眾兩院都取得多數優勢?未來半年是安倍內閣的觀察期。

國考達人 盧顧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本文轉引用自王寶鑑老師部落格>

一、US now formally recognizes Syria's main opposition coalition as "the legitimate representative" of the Syrian people按《中國時報》2012年12月13日報導:【美 國總統歐巴馬十一日宣布,美國承認敘利亞反對勢力「全國聯盟」為敘國人民的「合法代表」。這是美國迄今對該國慘烈內戰最重大的一次介入,意在進一步向敘利 亞軍事強人巴夏.阿塞德施壓。而對最近才重組成立的「全國聯盟」而言,贏得美國的承認,無疑是一項重大勝利。由反對巴夏政權的國家所召開的「敘利亞之友」 國際會議,十二日在摩洛哥馬拉喀什舉行。歐巴馬在會議前夕接受美國廣播公司新聞網(ABC NEWS) 訪問時表示:「我們已做成決定,敘利亞的反對勢力聯盟包容性已足夠,足以反映並代表敘國人民,我們視他們為敘國人民的合法代表」。美國國務卿希拉蕊.柯林 頓原先計畫參加會議、並在會上宣布承認「全國聯盟」,後來因病取消行程。不過,在敘利亞北部阿勒坡的伊斯蘭聖戰士反抗軍拒絕加入「全國聯盟」,其中包括 「努斯拉陣線」(Al-Nusra Front),他們志在建立一個伊斯蘭國家。美國官員擔心, 「努斯拉陣線」試圖綁架革命。由於「努斯拉陣線」與「基地」恐怖組織有往來,歐巴馬已宣布把「努斯拉陣線」列為恐怖組織。美國採取緩慢、漸近方式,承認敘 利亞反對勢力「全國聯盟」,從而加入法、英、土耳其及「波斯灣合作理事會」(GCC)行列。敘國總統巴夏.阿塞德最強大的盟友俄羅斯,對美國承認敘國反對 勢力表示驚訝。俄國外長拉夫羅夫指出:「美國已決定把所有賭注放在『全國聯盟』武力造反獲勝之上。」有超過一百卅個國家的代表參加「敘利亞之友」國際會 議,其中包括約六十名部長、敘國反對勢力以及國際組織,但不包括俄羅斯、中國和伊朗,這三國仍支持巴夏政權。「敘利亞之友」大會將發布宣言,承認「全國聯 盟」為敘國人民唯一合法代表。大會並將呼籲巴夏.阿塞德下台,並警告他不得使用化學武器。

國考達人 盧顧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本文轉引用自王寶鑑老師部落格>

一、US now formally recognizes Syria's main opposition coalition as "the legitimate representative" of the Syrian people按《中國時報》2012年12月13日報導:【美 國總統歐巴馬十一日宣布,美國承認敘利亞反對勢力「全國聯盟」為敘國人民的「合法代表」。這是美國迄今對該國慘烈內戰最重大的一次介入,意在進一步向敘利 亞軍事強人巴夏.阿塞德施壓。而對最近才重組成立的「全國聯盟」而言,贏得美國的承認,無疑是一項重大勝利。由反對巴夏政權的國家所召開的「敘利亞之友」 國際會議,十二日在摩洛哥馬拉喀什舉行。歐巴馬在會議前夕接受美國廣播公司新聞網(ABC NEWS) 訪問時表示:「我們已做成決定,敘利亞的反對勢力聯盟包容性已足夠,足以反映並代表敘國人民,我們視他們為敘國人民的合法代表」。美國國務卿希拉蕊.柯林 頓原先計畫參加會議、並在會上宣布承認「全國聯盟」,後來因病取消行程。不過,在敘利亞北部阿勒坡的伊斯蘭聖戰士反抗軍拒絕加入「全國聯盟」,其中包括 「努斯拉陣線」(Al-Nusra Front),他們志在建立一個伊斯蘭國家。美國官員擔心, 「努斯拉陣線」試圖綁架革命。由於「努斯拉陣線」與「基地」恐怖組織有往來,歐巴馬已宣布把「努斯拉陣線」列為恐怖組織。美國採取緩慢、漸近方式,承認敘 利亞反對勢力「全國聯盟」,從而加入法、英、土耳其及「波斯灣合作理事會」(GCC)行列。敘國總統巴夏.阿塞德最強大的盟友俄羅斯,對美國承認敘國反對 勢力表示驚訝。俄國外長拉夫羅夫指出:「美國已決定把所有賭注放在『全國聯盟』武力造反獲勝之上。」有超過一百卅個國家的代表參加「敘利亞之友」國際會 議,其中包括約六十名部長、敘國反對勢力以及國際組織,但不包括俄羅斯、中國和伊朗,這三國仍支持巴夏政權。「敘利亞之友」大會將發布宣言,承認「全國聯 盟」為敘國人民唯一合法代表。大會並將呼籲巴夏.阿塞德下台,並警告他不得使用化學武器。

國考達人 盧顧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本文轉引用自王寶鑑老師部落格>

國考達人 盧顧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本文轉引用自王寶鑑老師部落格>

一、按聯合報2012年11月30日報導:【聯合國大會今天表決巴勒斯坦升格為「非會員觀察國」的提案,儘管美國及以色列強烈反對,大會仍以138票的壓倒性票數通過。1947年的今天,聯合國通過以巴分治決議案,致力於建國的巴勒斯坦領導階層決意要在65週年紀念日立下歷史里程碑。巴勒斯坦自治政府主席阿巴斯(Mahmud Abbas) 稍早要求聯合國,發給巴勒斯坦國「出生證明」,他並表示,聯合國給予承認,是讓巴勒斯坦與以色列達成和平的最後機會。 巴勒斯坦自治政府主席阿巴斯在聯合國爭取將巴勒斯坦地位由「觀察員實體」提升為「非會員觀察員國」,華府智庫威爾遜國際學者中心副主任、曾任美國政府中東 談判代表的米勒(Aaron David Miller)在CNN撰文指出,即使巴勒斯坦成功,也無法解決任何問題,到頭來,巴勒斯坦人離建國的目標恐怕會更遙遠。巴勒斯坦的動機:去年9月,巴勒斯坦向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提交申請案,尋求成為聯合國正式會員國,但在美國阻撓下未獲安理會支持。如今阿巴斯改爭取成為「非會員觀察員國」。一旦成功,巴勒斯坦自治政府可能獲准加入聯合國附屬機構,包括國際刑事法庭。巴勒斯坦希望能在國際刑庭對以色列提告。重要的是以巴關係:觀 察巴勒斯坦建國歷程可發現,真正要緊的是以巴關係。諷刺的是,是加薩激進組織哈瑪斯發射的火箭讓巴勒斯坦受到國際關注,而非阿巴斯的外交努力。如今同樣的 故事可能重演:在聯合國總部發生的事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以巴如何處理雙方關係的重要議題,包括囚犯、土地、停火、經濟援助等。美國的算計:美 國總統歐巴馬反對巴勒斯坦成為「非會員觀察員國」的考量有三。首先,美國認為重要的是談判,而非在聯合國搞各種動作,能夠讓巴勒斯坦成功建國的方法只有雙 邊或三邊會談。第二,巴勒斯坦成功提升地位只會加深阿巴斯與以色列總理內唐亞胡的敵意,即使歐巴馬內心支持巴勒斯坦立國,但在他急需與國會商討財政懸崖解 方的此刻,他最承受不起的就是為巴勒斯坦問題而與國會起衝突。最後,如果歐巴馬真想為以巴問題尋求可長可久的解決方案,他得贏得以色列的信任。 】

國考達人 盧顧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依自由時報2012年11月28日報導:【經過兩年談判,台北駐美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AIT)廿六日在華府簽署中華民國海關「優質企業(AEO)」及美國「海關及貿易夥伴合作反恐規範(-TPAT)」相互承認協議(MRA。台美兩國海關將承認對方所進行的貿易供應鏈安全認證,並給予雙方參與相關計畫的業者快速通關、接近「零檢驗」的便捷待遇。 財政部估計,協議最快明年農曆春節後生效。官員透露,目前雙方相互認證的AEO,包括廣達、日月光、長榮集團、陽明海運等知名企業。由於通關更便捷,雙方 官員預期未來美台雙邊貿易量將增加,這也代表台灣的認證標準與世界接軌,受到美國認可。這項協議由駐美代理代表張大同及AIT執行理事施藍旗,分別代表台 灣財政部關稅總局及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署(CBP)簽署。財政部關稅總局由黃定方次長率團於美國在台協會參與見證,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署兩位代理助理署長麥克阿里南與史塔爾渥斯都在場見證。張大同表示,談判期間,美台海關都曾派人到對方國家考察,雙方正式談判進行了兩年。台北駐美代表處表示,已經參與台灣AEO計畫的業者,可直接享有美國-TPAT的便捷通關等優惠措施。未來台灣業者申請加入AEO,也可免除被兩國海關重複認證查核,直接享有雙邊優惠待遇。台灣參加AEO計畫的業者,還可享受到便利的後續貨物管理,構建Just-in-Time與零庫存的利基,達成端對端(end-to-end)整體供應鏈安全,提升企業競爭力。台灣自二○○九年實施優質企業制度以來,至本月廿三日已達五○七家,包括三四六家一般優質企業及一六一家安全認證優質企業。台灣為美國第十大貿易夥伴,二○一一年台美雙邊貿易總值達六二一億美元,而台灣安全認證優質企業對美進出口總值約佔貿易總額的廿五%,達一五七億美元。】

 

國考達人 盧顧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國考達人 盧顧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依內政部2012年11月23日新聞稿:【今(23) 日下午內政部邀集中央相關部會及專家學者對桃園縣改制直轄市計畫進行審查,會議由部長李鴻源主持,並由吳志揚縣長親自進行該縣改制案之簡報及接受委員詢 答。全案經出席審查委員熱烈討論後獲致共識,將建議行政院同意桃園縣改制為直轄市,審查結論及改制計畫將於近期內函報行政院核定。內政部說明,今(101)年6月15日桃園縣議會通過桃園縣改制直轄市計畫書,縣府於同年7月31日將該改制計畫書暨補充說明資料報請內政部轉行政院同意。內政部為求審慎,參照98年辦理縣市改制直轄市的審查模式,由內政部長李鴻源擔任召集人,廣邀包括國土規劃、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政治、交通運輸、財政、經濟及文化等領域之專家學者與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文化部等相關部會副首長21人,組成改制計畫審查小組,今日審查會共有15位出席審查會進行討論。內政部表示,今日審查會議基於桃園縣位處國門之都,政經地位無可取代,自身創稅能力僅次臺北市,位居全國第2,工業產值更連續9年全國第1,加以機場捷運已規劃串連大臺北都會區等考量,在各項形式及實質要件均已達到改制直轄市條件。而目前更有國家級愛台12項建設之一的桃園航空城計畫積極推動中,預期可大幅帶動周邊區域發展及經濟效益。經審查委員綜合討論後獲有一致共識,將建議行政院同意桃園縣改制為直轄市。另外,審查委員對於桃園縣改制直轄市也有許多建議和期許,包括該縣應積極扮演桃竹苗區域領頭羊角色,帶動地區的發展,以及改制後應強化區公所功能以取代原鄉(鎮、市)公 所服務,並積極協助桃園航空城建設等。對於這些建議,內政部將納入會議紀錄,請桃園縣於改制後能積極辦理。內政部強調,相關審查結論及會議紀錄,近期內將 併同該縣改制計畫及各部會的初審意見等資料送請行政院為最後核定。如行政院係核定同意桃園縣改制計畫,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該縣將自103年12月25日改制為直轄市。】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國考達人 盧顧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本文轉引用自王寶鑑老師部落格>

一、依聯合報2012年11月21日報導:【行政院會明天將討論公共債務法修正草案,根據最新版本計算,扣除已舉債額度,六都(含準直轄市桃園縣)未來只剩三千多億元舉債空間。其中,台北市舉債額度恐縮水兩千多億元,預計後年起實施。五都升格已兩年多,公債法遲遲還未修正。行政院最新版的公債法修正草案首度曝光,總債限不變,但六都將以自籌財源、賦稅實徵數、人均負債、面積等指標,爭食舉債大餅。不過,六都正副首長明天將出席行政院會,當面表達不滿。依據草案規定,過去使用十幾年的債限計算基礎GNP(國民生產毛額),全面改為GDP(國內生產毛額),打破現行台北市和高雄市合占前三年度GNP平均數百分之五點四的舉債優勢。修正後,中央政府總債限為百分之四十一點二,直轄市總債限為百分之七點二五,縣(市)總債限為百分之一點四三,鄉(鎮、市)總債限為百分之零點一二。六都的舉債公式分兩階段計算第一階段是依「有利指標」,計算出「三級制」舉債額度。第一級的台北市依據「賦稅實徵數」,第二級新北市和桃園縣計算「人均負債」,第三級台中市、台南市和高雄市依「面積大小」。其中,第一級的台北市舉債比率是百分之零點二二,是第三級的百分之零點一兩倍多。至於舉債上限的第二階段,是按六都前三年度「自籌財源」占歲入比率的平均數為權數,所計算的分配比率。財政部預計,每年七月定期公布這項比率。官員表示,這是最適合現況的版本,六都條件相似,應該以自籌財源來爭取舉債空間,「自籌財源能力愈高、代表償債能力愈好」。草案也新增「預警機制」和「強制還本」,地方政府債限達百分之九十時,即應提出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地方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至少編列百分之一點六的還本款項,未依規定期限改正或償還舉債者,減少或緩撥中央統籌分配稅款。】

國考達人 盧顧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本文轉引用自王寶鑑老師部落格>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10068975 號令修正《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發布第3條條文。

國考達人 盧顧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本文轉引用自王寶鑑老師部落格>

一、英國於2012年11月15日進行首次的警察及犯罪委員會(police and crime commissionersPCC)委員之選舉投票,因為英國如同多數國家重視選民投票權,投票時間是從早上7點到晚上10點,選民有長達15小時的投票時間;至於開票則採取「集中計票」制度,目前(英國16日凌晨1點)正在進行開票。

國考達人 盧顧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本文轉引用自王寶鑑老師部落格>

一、2012年『國境管理與執法』學術研討會,相關內容及重點以表格式方式加以整理。

國考達人 盧顧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本文轉引用自王寶鑑老師部落格>

國考達人 盧顧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Close

您尚未登入,將以訪客身份留言。亦可以上方服務帳號登入留言

請輸入暱稱 ( 最多顯示 6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標題 ( 最多顯示 9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內容 ( 最多 140 個中文字元 )

reload

請輸入左方認證碼:

看不懂,換張圖

請輸入驗證碼